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案例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員工會有賠償嗎?網(wǎng)友咨詢: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員工會有賠償嗎?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李國蓓律師
2024.11.24對外轉讓通知中載明的價格遠高于私下股權實際轉讓的價格,侵犯了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轉讓無效
閱讀提示: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公司法》賦予有限公司股東的重要權利,目的在于保護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轉讓股權時不征詢其他股東的同意,是最常見最普通的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的手段,這種常見手段很容易被識破。因此在常規(guī)手段外,又不斷涌現(xiàn)出了新玩法、新招數(shù),這些新玩法、新招數(shù)相對來說不易被發(fā)現(xiàn),比常規(guī)的手段看起來高明了一些。
本文介紹的是新招數(shù)——虛張聲勢。該招數(shù)是指:先以虛高價格逼退原股東,然后私下按底價簽約。
裁判要旨
“同等條件”是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實質性要求,是指轉讓方對其他股東和對第三人轉讓的條件相同,不區(qū)別對待。在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其他股東處于優(yōu)先于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購買的地位。若對外轉讓通知及股東會決議中載明的價格遠高于股權實際轉讓的價格,實質上背離了同等條件,侵犯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轉讓無效。
案情簡介
一、金利達公司于2002年5月23日成立,其中招有枝出資22.5萬元,持股45%;招錦泉出資27.5萬元,持股55%,公司董事長招有枝負責公司具體運營。
二、2004年2月,招錦泉認為招有枝經(jīng)營、管理期間損害了其及公司利益,召開股東會決議:1、免去招有枝董事長職務,移交管理權;2、招錦泉所持股份以1350萬元轉讓予馮二妹。招有枝參加了會議,但未在決議上簽字。此后,該決議被法院認定為有效,要求招有枝移交印章證照賬簿等公司財產(chǎn)。
三、2004年9月15日,招錦泉向金利達公司出具《對外轉讓出資通知書》,表示愿意將其55%的股權以13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馮二妹,并要求召開股東會決議。此后,金利達公司以特快專遞方式向招有枝送達股東會召開通知書,通知招有枝對招錦泉以1350萬元價格對外轉讓股權事宜作出決議。
四、2004年11月11日,金利達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招錦泉以1350萬元的價格把其股份轉讓給馮二妹、薛枝。2004年12月15日,招錦泉與馮二妹簽訂《股份轉讓合同》,約定招錦泉以27.5萬元的價格將55%的股份轉讓給馮二妹。合同簽訂后,馮二妹向招錦泉支付了全部股權轉讓款27.5萬元。
五、后因招有枝拒絕退出管理層,二者矛盾升級,招有枝以侵犯其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起訴確認招錦泉轉讓股權無效,并要求解散公司。該案經(jīng)廣州中院一審確認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
裁判要點
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是形成權,股東要求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時,無須轉讓股東再為承諾,即在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股東與轉讓股東間成立擬轉化股權的股權轉讓合同,且該合同是以轉讓股東與第三人間約定的“同等條件”為內(nèi)容。本案中,招錦泉在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股東招有枝送達的股東會召開通知書中,載明招錦泉是以1350萬元價格把其股份轉讓給馮二妹。及后金利達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中,亦是決定招錦泉以1350萬元價格轉讓其股份。但招錦泉在上述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以27.5萬元的價格轉讓其股份,馮二妹實際支付股權轉讓款27.5萬元。由此可見,招錦泉轉讓股權給馮二妹的價格遠低于其告知招有枝的價格。該行為直接剝奪了招有枝在同等條件下的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違反了公司法的上述強制性規(guī)定,故該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不發(fā)生股權轉讓的效力。
實務經(jīng)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fā)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于轉讓方來講,不得使用這種虛張聲勢,明里一套,暗里一套的方式來惡意規(guī)避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
二、對于受讓方來講,當發(fā)現(xiàn)轉讓方通過虛張聲勢的方式來規(guī)避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時,可以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同時注意保留對外轉讓通知書,股東會決議等文件,搜集轉讓方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納稅憑證等證據(j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等條件”應當綜合股權的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當轉讓價格相同,但付款方式、期限等因素不一致時,也可主張確認合同無效。
相關法律規(guī)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jīng)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法院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當股東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巴葪l件”是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實質性要求,是指轉讓方對其他股東和對第三人轉讓條件的相同,不區(qū)別對待。在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其他股東處于優(yōu)先于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購買的地位。本案中,被告招錦泉在2004年11月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股東招有枝送達的股東會召開通知書中,載明招錦泉是以1350萬元價格把其股份轉讓給馮二妹。及后金利達公司于2004年11月11日召開股東會議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中,亦是決定招錦泉以1350萬元價格轉讓其股份。但招錦泉在上述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以27.5萬元的價格轉讓其股份,馮二妹實際支付股權轉讓款27.5萬元。由此可見,招錦泉轉讓股權給馮二妹的價格遠低于其告知招有枝的價格。該行為直接剝奪了招有枝在同等條件下的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違反了公司法的上述強制性規(guī)定,故該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不發(fā)生股權轉讓的效力。
案件來源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招有枝訴招錦泉解散及清算公司糾紛案[(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70號]
延伸閱讀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與本案案情相似,也是采用虛張聲勢的方式規(guī)避了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該案中法院也判決案涉股東會決議無效。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周某某與姚某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1)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883號]認為: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是形成權,股東要求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時,無須轉讓股東再為承諾,即在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股東與轉讓股東間成立擬轉化股權的股權轉讓合同,且該合同是以轉讓股東與第三人間約定的“同等條件”為內(nèi)容。因此,本案中,姚某向周某某發(fā)函及登報公告僅能起到通知周某某有關姚某欲行使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法律后果,而不能要求周某某再一次進行受讓股權的競價,也就是說,姚某一旦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其與姚某某間的股權轉讓合同,是以姚某某與周某某間約定的“同等條件”為內(nèi)容。本院注意到,2006年協(xié)議書中周某某、周某受讓甲公司全部股權的價格為1,440萬元,而2007年12月12日姚某某將其95%股權以95萬元轉讓給姚某,很顯然,姚某并不是以“同等條件”受讓姚某某所持的股份。鑒于姚某某與姚某間的兄弟關系、姚某某的代簽行為以及姚某受讓股權的價格與2006年協(xié)議書所約定價格的懸殊程度等情況,本院認為,姚某某與姚某在簽訂2007年12月12日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時有惡意串通損害周某某利益的行為,故2007年12月12日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應認定為無效。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員工會有賠償嗎?網(wǎng)友咨詢: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員工會有賠償嗎?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李國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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