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遞延納稅
在日常的一個經營中,股權轉讓是一種比較常見的交易形式。對于我們財務人員來說我們是不是就直接根據會計確認投資收益的年度來確認稅收口徑的一個收益呢? 我們先說一個簡單的案例: 假設甲公司投資了一家A公司
2024.11.24核心觀點:
1.個人獨資企業(yè)股權變動未進行工商變更,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2.采礦權被查封期間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3.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起案件受理費;
4.委托律師代理案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20萬元律師費獲支持。
一、案件情況
2013年1月18日,張三電力公司與郭大哥、瀚小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有錢簽訂了《xx煤礦股權轉讓合同書》,約定張三電力公司將其持有的xx煤礦60%的股權作價4380萬轉讓給郭大哥、瀚小弟公司,四川建xx房地產公司作為擔保人。合同簽訂后,郭大哥、瀚小弟公司僅支付首期股權轉讓款500萬元,第二期、第三期轉讓款均未按期支付。張三電力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郭大哥、瀚小弟公司未支付轉讓款。后張三電力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郭大哥、瀚小弟公司返還xx煤礦60%股權,支付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同時還要求承擔律師費、差旅費、食宿費等20萬元。
郭大哥、瀚小弟公司辯稱, xx煤礦股權系個人獨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不能設置股權,且煤礦采礦權查封期間不能轉讓股權,因此,本案《xx煤礦股權轉讓合同書》應屬無效,對張三電力公司的訴訟請求均不予認可。
法院判決結果:
一、被告郭大哥、瀚小弟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三電力有限公司返還xx煤礦60%股權;
二、被告郭大哥、瀚小弟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三電力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20萬元及股權轉讓款利息(以388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扣除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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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師意見
(一)內部協(xié)議具有法律效力。
原、被告及其他股東(黃xx)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書》,是各方關于xx煤礦股權分配的約定,是各方在自愿平等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內容并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雖未工商登記變更,但各方關于股權投資的內部約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個人獨資企業(yè)股權變動未工商變更,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原、被告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書》的行為,意味著將xx煤礦的企業(yè)性質由原來的個人獨資企業(yè)“轉換”為合伙企業(yè);企業(yè)的經營方式由原來的個人獨資經營轉變?yōu)楹匣锝洜I;企業(yè)的風險與責任承擔由原來的個人承擔轉化為三人共擔。上述企業(yè)性質、經營方式以及責任承擔的變更,法律法規(guī)未明文禁止。綜上,《股權轉讓合同書》依法應被認定為有效。
我們認為,即當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發(fā)生變更而需要確認新的投資權益主體時,并不以工商公示登記為唯一要件。一般而言,企業(yè)性質由工商登記直接確定。但是,當企業(yè)投資人或投資的法律屬性發(fā)生重大變化時,從而引發(fā)企業(yè)性質必然變更的,則尚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企業(yè)性質應當以實質民事法律關系的屬性來進行判定,而不是用工商登記的“現(xiàn)狀”來否認民事主體的投資法律屬性。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有條件地承認公司制企業(yè)中存在“隱名股東”的法律效力,則意味著在個人獨資企業(yè)或合伙企業(yè)中存在“隱名合伙人”的法律空間。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中認為,按照《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本案當事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書》后,雖未對xx煤礦變更投資人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登記不屬于轉讓行為有效的前提條件,未辦理變更登記,并不影響轉讓的效力?!秱€人獨資企業(yè)法》第十五條應視為管理性規(guī)范而非強制性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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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權轉讓合同書》內容明確約定,根據政策原因xx煤礦需加入集團完成兼并重組政策,變更公司性質,雙方未變更原個人獨資企業(yè)性質,本身就是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目的完全符合合同內容及相關政策要求。
1.《股權轉讓合同書》第二條,明確確認原告持有xx煤礦股份,但未工商注冊登記。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已清楚知曉當時xx煤礦股權的基本情況,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
2.《股權轉讓合同書》第5.5條約定及貴州省相關政策規(guī)定,xx煤礦將根據政策文件進行兼并重組,并根據政府要求加入指定公司,持有該公司相應股份,享受該公司股東權益。后因貴州李四礦業(yè)公司不適合兼并重組加入,才另行加入貴州王五有限公司。
3.原、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書》后,原告已將xx煤礦相關企業(yè)資料(如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公章、財產清單等與煤礦有關的資料)移交乙方。xx煤礦實際上已由被告控制、經營。在《股權轉讓合同書》簽訂后,黃xx根據被告指示,并結合《股權轉讓合同書》內容約定和貴州省政策要求,才與新的兼并重組接收企業(yè)王五有限公司簽訂《煤礦企業(yè)聯(lián)合重組協(xié)議》,并登記在被告代理人左有錢的弟弟左小弟為貴州王五有限公司xx煤礦的負責人。同時,被告也當庭承認蓋有貴州王五有限公司xx煤礦公章的《關于請求接管xx煤礦日常管護的函》是由被告發(fā)出。以上種種表明,實際上原告已經履行合同相關義務,被告也實際經營xx煤礦(包括變更后的xx煤礦),并持有變更后xx煤礦的相關印章及資料。
綜上,無論是內部協(xié)議,還是股權轉讓未經工商登記,還是轉讓合同的履行,《股權轉讓合同書》都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股權轉讓合同書》完全具備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四)采礦權查封期間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1.查封作為一種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或執(zhí)行的強制措施,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行為。但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并非剝奪其所有權。在法院未處分其財產,并清償債務之前,所有權人仍不喪失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所有權人對財產的處分權也不因此而徹底喪失。
2.合同簽訂時,原、被告之間已對查封情況進行了說明,被告在十分清楚明白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合同,且合同明確約定: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才過戶或變更登記。同時,查封的情況系原告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查封的xx煤礦采礦權,且此查封已在后期的合同履行中予以解除。所以我們認為:在被告知曉且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約定過戶變更的時間,被告提出的查封期間不能轉讓股權的觀點不成立。
(五)股權返還。
根據合同法及《股權轉讓合同書》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被告應返還持有的xx煤礦股權,確認權屬歸屬,并由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結合本案,被告因自身資金原因,擅自解除合同,已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原告訴求被告返還股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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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建議
(一)商事活動中,存在多種組織方式的主體資格,如有限公司、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個體戶等等。不管是股東、投資人或經營者,應該事前先咨詢專業(yè)律師,了解不同形式的出資或成立組織的區(qū)別與責任承擔方式,然后在選擇適合自己的經營投資模式。
(二)在因客觀原因需要復雜化處理投資形式的情況下,需要委托專業(yè)律師進行投資協(xié)議的擬定,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后期出現(xiàn)因企業(yè)性質、經營方式以及責任承擔的不同,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三)關于律師費的承擔問題,除少部分法律規(guī)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外。一般情況下,律師費還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擔。所以,我們建議起草合同時,委托專業(yè)律師將律師費承擔明確寫進合同內。本案也正是因為雙方對律師費的承擔進行了書面約定,原告在起訴時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fā)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法院最終才支持了原告20萬元的律師費請求,成功避免了原告的維權損失。
(四)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費。故在大額經濟糾紛案件中,一定要熟練運用法律及相關規(guī)定,否則將造成大額訴訟費用的預交損失。本案若按涉案金額收取訴訟費,訴訟費就高達40萬余元。若按件收取,則收取金額為100元以內。
作者:吉康律師
2019年9月
作者介紹:
吉康律師,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優(yōu)秀共產黨員,512地震志愿者,四川省律協(xié)民商事專委會委員,律所民商事法律事務部部長,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四川天府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
執(zhí)業(yè)期間主攻民商事案件及專研重大、疑難問題。擅長處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借貸擔保、勞動爭議、房產工程、婚姻繼承、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公司顧問、商務談判等。將案件做厚做深,再將案件做薄做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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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一個經營中,股權轉讓是一種比較常見的交易形式。對于我們財務人員來說我們是不是就直接根據會計確認投資收益的年度來確認稅收口徑的一個收益呢? 我們先說一個簡單的案例: 假設甲公司投資了一家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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