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
本文繼續(xù)土地增值稅的話題,著重和大家聊聊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以饗讀者。一、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比較特別,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
2024.11.24《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断M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在類似的征管法中,都有關于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規(guī)定。
那么怎么理解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呢?
計稅價格明顯偏低是與市場價格相比而言的,在使用其他商品的市場價格來確定待定商品的市場價格時,兩個市場價格應當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是指商品在公平公開競爭的市場上可能影響價格的一切方面都是相當的。
影響價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個:
一是商品自身的質量因素。表面相同的商品,但出現破損、污染或臨近保質期等現象會導致價格下跌,如銷售者五折銷售,原則上,稅務機關不能以此認定價格明顯偏低。同時商品質量是廣義的概念,如一套房發(fā)生兇殺案價格低于周邊,就不能認為價格明顯偏低。因為周邊房屋不可比。
二是交易條件因素。在質量上相同,如果交易條件不同,市場價格也會不同,如量大價格低于量小的,一次付款低于分次付款的價格,現銷低于賒銷價格,因此稅務機關不能簡單判定價格明顯偏低,除非合理排除不同交易條件對價格的影響。
三是空間時間環(huán)境因素。如相同的轎車在不同的城市其價格就不同,稅務機關不能以上海的價格來判斷成都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
明顯的標準理解
納稅人的計稅依據如果低于市場價格,但尚未達到明顯程度,稅務機關無權核定應那稅額。因為納稅人擁有市場定價權,二市場受很多因素影響,其在一定范圍內波動都是正常合理的。在合同法中關于“合理對價”中,合理一般指不低于參照價70%或超過不高于30%。由于稅務機關沒有對“明顯”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可以認為是否構成明顯稅務機關有自由裁量權。
1.正當理由,應當從影響價格的客觀因素以外主觀因素考慮
影響價格的正當理由的前提計稅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可比價格,影響價格的客觀因素因其對市場價格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因此明顯偏低應將其考慮在內。但是否正當理由,應當從影響價格的客觀因素以外主觀的因素入手。
2.不違法、不違反道德底線是正當理由
既然是正當理由,顯然合法合理,也就是只要不違法不違反道德底線,都可以認為是正當的。正當理由不要求是客觀的,但納稅人應當證明該主觀因素的客觀存在。
3.凡是以避稅為主要目的的都應該認為是無正當理由
由于避稅是納稅人通過對經營活動進行違反一般商業(yè)目的的安排,從而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來規(guī)避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或較高納稅義務的行為。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調整。
其實稅法規(guī)定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本身就是一種反避稅的規(guī)定。
(參考資料《增值稅暫行條例》《企業(yè)所得稅法》《稅務律師辦案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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