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增值稅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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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債務重組的概念 :指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通常指廣義債務,既包括企業(yè)借款發(fā)生的債務,也包括以賒銷等銷售行為未支付款項方式體現的債務。)
按照債務重組的方式分,債務重組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2)以非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下同)資產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3)以債務轉增資本的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債轉股)也就是債務人通過發(fā)行權益性證券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發(fā)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在滿足《公司法》規(guī)定的條件后才能發(fā)行新股。
(4)修改負債條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減少本金等。
(5)上述四種形式組合的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債務重組的稅務處理
《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guī)定: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yè)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fā)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yè)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第一,企業(yè)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y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債務人來講,
■債務重組通常是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困境中的不得已而為,此時,他通常沒有實際負稅能力。
(1)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yè)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企業(yè)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債務重組的一般性與特殊性稅務處理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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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按照稅法規(guī)定:建造服務的適用稅率是10%,而設備、材料、動力的適用稅率一般均是16%。據此,可以大概計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業(yè)增值稅計稅方式選擇的臨界點。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guī)定,建造服務的適用稅率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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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