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哪些行業(yè)
據(jù)報道:12月9日,湖北松滋市成功偵破一個虛開騙稅案,某商貿公司為非法獲利,與外地公司串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82張,價稅共計近2000萬元,相關涉案人員已被刑事拘留。有人說:開假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票是
2024.11.24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一種增值稅扣稅憑證,與其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認證方式有所差異,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海關繳款書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對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納稅人方可申報抵扣,繳款書樣式如下:
一、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比對
1.海關專用繳款書稽核比對時間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第十條的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zhí)行,申請稽核比對的時限維持不變,仍為180日。
2.海關專用繳款書是如何稽核比對的?
根據(jù)31號公告,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tǒng)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數(shù)據(jù),按日與進口增值稅入庫數(shù)據(jù)進行稽核比對,每個月為一個稽核期。海關繳款書開具當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次月及第三個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及次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以后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
3.比對有幾種結果?
稽核比對結果分為相符、不符、滯留、缺聯(lián)、重號五種。
相符,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其號碼與海關已核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一致,并且比對的相關數(shù)據(jù)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其號碼與海關已核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一致,但比對的相關數(shù)據(jù)有一項或多項不同。
滯留,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在規(guī)定的稽核期內系統(tǒng)中暫無相對應的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號碼,留待下期繼續(xù)比對。
缺聯(lián),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在規(guī)定的稽核期結束時系統(tǒng)中仍無相對應的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號碼。
重號,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申請稽核同一份海關繳款書,并且比對的相關數(shù)據(jù)與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數(shù)據(jù)相同。
(1)對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lián)的海關繳款書如何處理?
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lián)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chǎn)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jù)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根據(jù)31號公告的精神,申請修改或者核對的時間也應延長至360日,但沒有明確政策規(guī)定,具體還需咨詢當?shù)囟悇站郑儆诩{稅人數(shù)據(jù)采集錯誤的,數(shù)據(jù)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shù)據(jù)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jù)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jīng)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yè)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2)對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如何處理?
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經(jīng)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yè)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3)對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如何處理?
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xù)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shù)據(jù)核對。
億企贏提醒:海關票滯留跟留待繼續(xù)比對是同一個意思,都說明海關票還在比對當中,在確認錄入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票面信息一致的情況下,需要耐心等待,并及時查詢比對狀態(tài)。
4.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什么時候知道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信息。納稅人上月稽核比對結果中無“滯留”的,稽核系統(tǒng)每月1日自動導出稽核比對結果信息;納稅人上月稽核比對結果中有“滯留”的,稽核系統(tǒng)于納稅申報期結束前2日自動導出稽核比對結果信息。
舉例說明:某納稅人7月份采集10張海關進口繳款書。
7月31日查詢稽核比對結果10張全部是相符,則該納稅人可在8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7月31日稽核比對結果7張相符,3張滯留。如果納稅人認為可以接受只抵扣這7張,剩余3張可留待下月參與稽核比對,則8月1日即可下載“稽核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這7張,剩余的3張票不再參與本月的稽核比對。如果還想等待剩余3張一起抵扣,就不要下載“稽核結果通知書”,在8月1日后13號前隨時查看這3張票的比對情況,什么時候這3張相符,納稅人即可自行下載10張相符的“稽核結果通知書”進行申報抵扣,或者剩余的3張有1張或2張相符了,納稅人可以接受了,就下載“稽核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剩余滯留票留待下月稽核比對。
如果到8月14日上午這3張票仍為滯留,納稅人也沒有主動下載“稽核結果通知書”,則系統(tǒng)會將7月份有海關信息但沒有下載“稽核結果通知書”的納稅人統(tǒng)一做批量“稽核結果通知書”的導出,納稅人必須將“稽核結果通知書”中注明的相符信息在申報期內做申報抵扣。納稅人應將稽核通知書作為附報資料在報送申報資料時一并報送。
億企贏提醒:每個納稅人每月只能下載一次“稽核結果通知書”,下載前請核實比對是否相符,以及考慮否需要等待幾天至剩余的海關繳款書比對通過再下載。
5.比對異常申請需同時報送電子資料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稅總辦發(fā)[2017]53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申請數(shù)據(jù)核對時,需提供海關繳款書、其他資料和與原件一致的電子影像資料,不再需要提供海關繳款書復印件。
報送資料
(一)紙質資料:
1.《“異?!焙jP繳款書數(shù)據(jù)核對申請書》
2.電子稅務局網(wǎng)站打印的比對異常截圖
3.情況說明(須注明上傳時間、取得異常結果的時間、繳款書日期、編號、稅額)
(二)電子資料:
紙質資料遞交的同時,需將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的掃描件影像發(fā)送至國稅。
億企贏提醒:報送的資料不同地區(qū)有所差異,具體以當?shù)囟悇站忠鬄闇省?/p>
6.海關繳款書比對不通過多繳稅怎么辦?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3號) 稅務總局決定全面提升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級別,海關繳款書的比對模塊新增加了一個企業(yè)名稱比對模塊,海關那邊傳輸?shù)娇偩值臄?shù)據(jù)出現(xiàn)錯誤,存在比對不通過原因不明的情況,如果企業(yè)因此多交稅了,還能退換嗎?、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2015修訂版)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
二、海關專用繳款書抵扣問題
1.取得標有兩個單位名稱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能否抵扣?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32號)規(guī)定,對海關代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開據(jù)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
2.什么原因導致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抵扣是可以補救的呢?
根據(jù)《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相關規(guī)定,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對比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fā)生真實交易且因不可抗力,如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yè)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賬簿資料,稅務機關信息系統(tǒng)、網(wǎng)絡故障,辦稅人員傷亡、突發(fā)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等客觀原因導致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xù)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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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 )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發(fā)[2013]76號 )
《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fā)[201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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