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核定征收的條件
一、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條件?1、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
2024.11.24發(fā)票上的稅率欄,可以是數字、漢字或字符。顯示數字的情形,除了稅率之外就是征收率。征收率如果不正確,對于銷售方而言,稅額計算就會錯誤,導致多繳、少繳稅款;對于購買方而言,稅率欄填寫錯誤的發(fā)票,屬于不合規(guī)發(fā)票,存在不得下賬列支等風險。實務操作中,財稅人員對征收率的關注度一直比較高,但是征收率的規(guī)定,散見于20多年的許多文件中,簡易計稅既有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的,也有必須簡易計稅的情形。適用簡易計稅,有全額計稅也有差額計稅的情形。簡易計稅時,征收率有5%、3%、2%、按5%減按1.5%、按3%減按2%。想理清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在借鑒總局官方資料的基礎上,查閱原文件規(guī)定,融匯相關事項的散見規(guī)定,逐項仔細求證,修訂完善補充,分類歸納整理,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應用有所幫助。
一、納稅人的種類和簡易計稅
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通常情況下,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稅率,特定情形下,采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征收率;小規(guī)模納稅人,通常情況下,適用征收率3%,特殊情況下適用5%、2%的征收率,還有3%減按2%、5%減按1.5%。
二、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簡易計稅非選擇情形
(一)適用3%征收率的情形,7種
1.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財稅〔2017〕58號)
3.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7〕56號)
4.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稅發(fā)〔1999〕40號,財稅〔2014〕57號)
5.(一般納稅人的)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6.(一般納稅人的)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7.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一般納稅人)零售的免稅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二)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的情形,6種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年1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年1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6.納稅人銷售舊貨。
注1: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注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十四)項)
注3:《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資產。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三)按5%、減按1.5%的情形,10種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二十二條)
2.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68號)
3.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國稅發(fā)〔1994〕114號)
4.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四條)
5.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購買不足兩年的,全額按5%;兩年及以上,北上廣深地區(qū),非普通住宅,差額后按5%。
注1: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qū)。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五條)
注2: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guī)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五條)
6.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四條)
7.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四條)
8.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四條)
9.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四條)
10.中外開采原油、天然氣。中外合作油(氣)田銷售原油、天然氣時,應按規(guī)定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稅額欄”按價含稅銷售額乘以征收率5%計算出的稅額填寫。(國稅發(fā)〔1994〕114號)
(四)適用2%征收率的情形,共1種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
注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財稅〔2009〕9號)
注2: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xù)按照現行政策規(guī)定征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七條)
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xù)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按規(guī)定納稅。
注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七)項規(guī)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總結】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稅。
三、一般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的情形
一般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的情形共有40項,其中:原增值稅業(yè)務10項,營改增業(yè)務30項。這些業(yè)務一般納稅人可以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中選擇。選擇一般計稅時,按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選擇簡易計稅時,按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原增值稅業(yè)務10項
1.銷售自產的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的電力。(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
2.銷售自產的自來水。(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3.銷售自產的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銷售自產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4.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fā)、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8〕47號)
6.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國稅函〔2009〕456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7.生物制品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8.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生物制品。(總局公告〔2012〕20號)
9.獸用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獸用生物制品。(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
10.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fā)、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自2019年3月1日起,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財稅〔2019〕24號)
(二)營改增業(yè)務,共30項
1.公共交通及物流輔助,征收率3%(4項),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財稅〔2016〕36號附件2)
(2)倉儲服務。(物流輔助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2)
(3)裝卸搬運服務。(物流輔助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2)
(4)收派服務。(物流輔助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2)
2.文化體育、教育、動漫、電影播映,征收率3%;(5項)
(1)文化體育服務。(含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財稅〔2016〕36號附件2)
注: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文化體育業(yè)”。(財稅2016〕140號)
(2)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財稅〔2016〕68號)
(3)教育輔助服務。(財稅〔2016〕140號)
(4)經認定的動漫企業(yè)。(為開發(fā)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輯、形象設計等服務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財稅〔2016〕36號附件2)
(5)電影放映服務。(現代服務—廣播影視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2)
3.建筑業(yè),征收率3%;(5項)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2)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2)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2)
(4)銷售電梯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5)銷售自產、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已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4.涉農金融服務(3項)
(1)農村信用社、村鎮(zhèn)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yè)機構全資發(fā)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qū)、旗)及縣以下地區(qū)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yè)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財稅〔2016〕46號)
(2)中國農業(yè)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yè)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yè)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yè)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46號)
(3)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總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提供涉農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39號)
5.商務輔助服務(3項)差額后,按簡易計稅辦法5%
(1)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財稅〔2016〕47號)
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差額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2)提供安全保護服務(含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財稅〔2016〕68號)
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政策執(zhí)行。
(3)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財稅〔2016〕47號)
按照經紀代理服務(注:不屬于人力資源服務),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總結】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外包的對比:
(1)銷售額方面:勞務派遣的銷售額可以是全額或選擇差額;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銷售額就是差額后。
(2)差額時,勞務派遣可扣項目中有福利,而人力資源外包可扣項目中沒有提及福利。
6.租賃業(yè)務(6項)
(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征收率均為5%(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九)項)
注: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均適用
(2)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或在納入營改增試點前簽訂的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六)項第4、5點),征收率3%。
(3)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征收率5%(財稅〔2016〕47號)
(4)公路經營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費。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征收率3%(財稅〔2016〕36號附件2、財稅2016〕47號、財稅2016〕86號)
(5)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征收率5%(不動產經營租賃)(財稅〔2016〕47號)
(6)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征收率5%(小規(guī)模納稅人,是按照5%,不是選擇)(財稅〔2016〕68號)
注:以上三種屬于經營租賃
7.銷售房、土(3項)
(1)一般納稅人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小規(guī)模是按照5%)
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5%。
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5%。(財稅〔2016〕36號附件2)
(2)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5%(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3)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差額后,5%。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注: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在全額適用3%和差額適用5%的征收率之間進行選擇。
(三)非企業(yè)單位的特定業(yè)務的(1項):
非企業(yè)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非企業(yè)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二十六)項中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注:免稅),可以參照上述規(guī)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140號第十二條)
注:非企業(yè)單位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以放棄免稅,選擇按照3%的征收率。
【總結】一般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適用5%征收率的情形,共9種:
四、差額計稅的征收率總結
適用簡易計稅,以差額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有以下6種。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并不屬于差額計稅。
作者李春梅,系每日稅訊精選微信公眾號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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