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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稅

更新時間: 2024.11.24 07:23 閱讀:

【版權聲明】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yè)用途。來源:《刑法規(guī)范總整理》(第十三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規(guī)范總整理

【現(xiàn)行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相關規(guī)范】

目 錄

一、現(xiàn)行有效的刑法規(guī)范

1. 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guī)定(1998年)

2. 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

3. 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

4. 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

5. 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

6.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2014年)

7.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guī)定如何適用問題的答復(2014年)

8. 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發(fā)布、2021年修正)

9. 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

10.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6年)

11.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8年)

12.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19年)

13.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2020年)

14.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2020年)

15.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20年)

16.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2020年)

17.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21年)

18.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21年)

19.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

20.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2022年)

21.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

22.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22年)

二、失效的刑法規(guī)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

2. 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2年)

3. 關于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1994年)

4. 關于事先與犯罪分子有通謀,事后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的批復(1995年)

5.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

6.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年)

正 文

現(xiàn)行有效的刑法規(guī)范

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號]

二、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

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典當、倒賣的,視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jīng)營企業(yè)(含典當、拍賣行)以及從事機動車修理、零部件銷售企業(yè)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拆解、改裝、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本規(guī)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通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罪的共犯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jīng)營企業(yè)進行,其交易憑證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后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xù),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于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1次會議、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1次會議通過,2007年5月9日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法釋(2007)11號]

第一條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二)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三)修改發(fā)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四)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66次會議通過,2007年1月15日公布,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法釋(2007)3號]

第五條 明知是盜竊犯罪所得的油氣或者油氣設備,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事前通謀的,以盜竊犯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通過,2009年11月4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法釋〔2009〕15號]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shù)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jù)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xù)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他人將巨額現(xiàn)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xié)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yè)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明知”的認定。

第三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審判。

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認定。

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認定。

條所稱“上游犯罪”,是指產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種犯罪行為。

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4次會議、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通過,2011年8月1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1)19號]

第七條 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犯罪所獲取的數(shù)據(jù)、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單位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含義和收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guī)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現(xiàn)予公告。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guī)定如何適用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4年7月29日,法研[2014]98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兩高<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適用問題的請示》(云高法[2013]213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刑法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應當是指機動車數(shù)量在五輛以上,且價值總額接近五十萬元。

此復

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1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9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5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1〕8號]修正,該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二)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三)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四)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jié)、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構成犯罪已有規(guī)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guī)定。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shù)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

(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節(jié)輕微情形的。

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機動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認定“情節(jié)嚴重”已有規(guī)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guī)定。

第四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shù)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于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未經(jīng)行政處罰,依法應當追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shù)額應當累計計算。

第五條 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實施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等定罪處罰。

第七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上游犯罪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但因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第九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違法所得由行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采取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xié)助將財物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協(xié)助將資金轉移、匯往境外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選擇性罪名,審理此類案件,應當根據(jù)具體犯罪行為及其指向的對象,確定適用的罪名。

附:

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2021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5次會議通過,2021年4月13日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法釋〔2021〕8號)

根據(jù)審判實踐需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5次會議決定,對《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作如下修改:

自本決定實施之日起,《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數(shù)額標準不再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jié)、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本決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關于辦理妨害文物[①]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3次會議、201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3次會議通過,2015年12月30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5〕23號)

第九條 明知是盜竊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犯罪所獲取的三級以上文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事先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十一條 單位實施走私文物、倒賣文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盜竊文物,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跡,過失損毀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案件涉及不同等級的文物的,按照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級文物的,五件同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shù)某狻?/span>

第十四條 依照文物價值定罪量刑的,根據(jù)涉案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文物價值;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jù)價格證明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jù)銷贓數(shù)額認定,或者結合本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鑒定意見、報告認定。

第十五條 在行為人實施有關行為前,文物行政部門已對涉案文物及其等級作出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對于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價格認證并出具報告。

第十六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雖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系初犯,積極退回或者協(xié)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損毀,并確有悔罪表現(xiàn)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實施本解釋第三條至第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雖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系初犯,積極賠償損失,并確有悔罪表現(xiàn)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6年12月19日,法發(fā)[2016]32號)

三、全面懲處關聯(lián)犯罪

(五)明知是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xiàn)等非法途徑,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巨額現(xiàn)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

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后,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

5.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游戲點卡等方式套現(xiàn)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該犯罪行為確實存在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8年9月28日,法[2018]18號)

五、關于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被盜油氣行為的處理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氣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所得報酬、運輸工具、運輸路線、收購價格、收購形式、加工方式、銷售地點、倉儲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事前通謀的,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2019年10月25日發(fā)布,署緝發(fā)【2019】210號)

一、關于定罪處罰

走私成品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

對不構成走私共犯的收購人,直接向走私人購買走私的成品油,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以走私罪論處;向非直接走私人購買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據(jù)其主觀故意,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洗錢罪或者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6日印發(fā) 法發(fā)〔2020〕7號)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九)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十)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實施上述(一)至(九)規(guī)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zhí)行職務,沖闖警戒帶、警戒區(qū),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他人,詐騙,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故意損毀財物、哄搶公私財物等規(guī)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量,依法體現(xiàn)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0年3月16日)

七、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盜竊所得的窨井蓋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十二、本意見所稱的“窨井蓋”,包括城市、城鄉(xiāng)結合部和鄉(xiāng)村等地的窨井蓋以及其他井蓋。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0年10月16日 公通字[2020]14號)四、關于跨境賭博關聯(lián)犯罪的認定(五)為賭博犯罪提供資金、信用卡、資金結算等服務,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yè)農村部2020年12月17日 公通字[2020]17號)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各類違法犯罪

(三)依法嚴懲非法漁獲物交易犯罪。明知是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犯罪所得的水產品而收購、販賣,價值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四)依法嚴懲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單位犯罪。水產品交易公司、餐飲公司等單位實施本意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單位犯罪的,依照本意見規(guī)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七)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多次實施本意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二次以上實施本意見規(guī)定的行為未經(jīng)處理的,數(shù)量數(shù)額累計計算。

實施本意見規(guī)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1)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尚未構成妨害公務罪的;(2)二年內曾因實施本意見規(guī)定的行為受過處罰的;(3)對長江生物資源或水域生態(tài)造成嚴重損害的;(4)具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惡劣情節(jié)的。具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不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非法捕撈水產品,根據(jù)漁獲物的數(shù)量、價值和捕撈方法、工具等情節(jié),認為對水生生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破壞水產資源受過處罰的除外。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尚未造成動物死亡,綜合考慮行為手段、主觀罪過、犯罪動機、獲利數(shù)額、涉案水生生物的瀕危程度、數(shù)量價值以及行為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情況等情節(jié),認為適用本意見規(guī)定的定罪量刑標準明顯過重的,可以結合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作出妥當處理,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三、健全完善工作機制,保障相關案件的辦案效果

(三)全面收集涉案證據(jù)材料。對于農業(yè)農村(漁政)部門等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材料,在刑事訴訟或者公益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農業(yè)農村(漁政)部門等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jù),并依法進行錄音錄像,為案件的依法處理奠定事實根基。對于涉案船只、捕撈工具、漁獲物等,應當在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稱重、提取樣品等方式固定證據(jù)后,依法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保管有困難的,可以委托農業(yè)農村(漁政)部門保管;對于需要放生的漁獲物,可以在固定證據(jù)后先行放生;對于已死亡且不宜長期保存的漁獲物,可以由農業(yè)農村(漁政)部門采取捐贈捐獻用于科研、公益事業(yè)或者銷毀等方式處理。

(四)準確認定相關專門性問題。對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禁捕區(qū)域和時間),依據(jù)農業(yè)農村部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有關通告確定。涉案漁獲物系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可以根據(jù)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綜合考慮野生動物的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制定的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其他漁獲物的價值,根據(jù)銷贓數(shù)額認定;無銷贓數(shù)額、銷贓數(shù)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jù)銷贓數(shù)額認定明顯偏低的,根據(jù)市場價格核算;仍無法認定的,由農業(yè)農村(漁政)部門認定或者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認證并出具報告。對于涉案的禁捕區(qū)域、禁捕時間、禁用方法、禁用工具、漁獲物品種以及對水生生物資源的危害程度等專門性問題,由農業(yè)農村(漁政)部門于二個工作日以內出具認定意見;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農業(yè)農村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五)正確認定案件事實。要全面審查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jù),確保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jīng)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確保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的事實排除合理懷疑。既要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更要重視對相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其他證據(jù)的審查判斷。對于攜帶相關工具但是否實施電魚、毒魚、炸魚等非法捕撈作業(yè),是否進入禁捕水域范圍以及非法捕撈漁獲物種類、數(shù)量等事實難以直接認定的,可以根據(jù)現(xiàn)場執(zhí)法音視頻記錄、案發(fā)現(xiàn)場周邊視頻監(jiān)控、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綜合作出認定。

(六)強化工作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農業(yè)農村(漁政)部門要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案件順利移送、偵查、起訴、審判。對于阻撓執(zhí)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處置,確保執(zhí)法安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實施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于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罰的案件,由農業(yè)農村(漁政)部門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1年6月17日 法發(fā)〔2021〕22號)

十一、明知是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wǎng)絡支付接口等,幫助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

(二)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轉換財物、套現(xiàn)的;

(三)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xù)費”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6月17日印發(fā) 法發(fā)〔2021〕21號)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十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jù)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jié)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j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shù)額、犯罪對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4.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綜合考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shù)額、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5次會議、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3日公布,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明知系利用醫(y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y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對于利用醫(yī)保騙保購買藥品的行為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綜合騙取醫(yī)?;鸬臄?shù)額、手段、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案件具體情節(jié),依法妥當決定。利用醫(yī)保騙保購買藥品的行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影響對非法收購、銷售有關藥品的行為人定罪處罰。

對于第一款規(guī)定的主觀明知,應當根據(jù)藥品標志、收購渠道、價格、規(guī)模及藥品追溯信息等綜合認定。

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刑事偵查局2022年3月22日)

五、關于正確區(qū)分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在辦理涉“兩卡”犯罪案件中,存在準確界定前述三個罪名之間界限的問題。應當根據(jù)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內容和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其行為性質。以信用卡為例:(1)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參加詐騙團伙或者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配合關系,長期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轉賬取現(xiàn)的,可以詐騙罪論處。(2)行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又代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等,或者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實施其他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標準的,可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論處。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結合主客觀證據(jù),重視行為人的辯解理由,確保準確定性。

九、關于重大電信網(wǎng)絡詐騙及其關聯(lián)犯罪案件的管轄。對于涉案人數(shù)超過80人,以及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wǎng)絡詐騙及其關聯(lián)犯罪案件,公安部根據(jù)工作需要指定異地管轄的,指定管轄前應當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到當前持續(xù)深入推進“斷卡行動的重要意義,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和全面懲處的方針,堅決嚴懲跨境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集團和人員、販賣“兩卡”團伙頭目和骨干、職業(yè)“卡商”、行業(yè)“內鬼”等。同時,還應當注重寬以濟嚴,對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特別是其中被脅迫或蒙騙出售本人名下“兩卡”,違法所得、涉案數(shù)額較少且認罪認罰的,以教育、挽救為主,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確保社會效果良好。

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通過,2022年4月6日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法釋〔2022〕12號)

第九條 明知是非法捕撈犯罪所得的水產品、非法狩獵犯罪所得的獵獲物而收購、販賣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二次以上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未經(jīng)處理的,數(shù)量、數(shù)額累計計算。

第十三條 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關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以及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認知程度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準確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妥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根據(jù)本解釋的規(guī)定定罪量刑明顯過重的,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事實、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一)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

(二)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guī)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shù)摹?/span>

第十四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關行為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對于涉案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應當根據(jù)下列方法確定:

(一)對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根據(jù)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

(二)對于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根據(jù)銷贓數(shù)額認定;無銷贓數(shù)額、銷贓數(shù)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jù)銷贓數(shù)額認定明顯偏低的,根據(jù)市場價格核算,必要時,也可以參照相關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

第十六條 根據(jù)本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難以確定涉案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依據(jù)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下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jù)作出認定:

(一)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

(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或者海關總署等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

(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或者直屬海關等出具的報告。

第十七條 對于涉案動物的種屬類別、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撈、狩獵的工具、方法,以及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等專門性問題,可以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偵查機關依據(jù)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出具認定意見;難以確定的,依據(jù)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本解釋第十六條所列機構出具的報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結合其他證據(jù)材料綜合審查,依法作出認定。

第十八條 餐飲公司、漁業(yè)公司等單位實施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九條 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采捕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fā)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法釋〔2016〕17號)的相關規(guī)定。

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2022年8月16日 公通字〔2022〕18號)

二、依法懲處文物犯罪

(三)準確認定掩飾、隱瞞與倒賣行為

1.明知是盜竊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犯罪所獲取的文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符合《文物犯罪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是否“明知”,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jīng)歷、行為次數(shù)和手段,與實施盜掘、盜竊、倒賣文物等犯罪行為人的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故意規(guī)避調查,涉案文物外觀形態(tài)、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證據(jù)的除外:

(1)采用黑話、暗語等方式進行聯(lián)絡交易的;

(2)通過偽裝、隱匿文物等方式逃避檢查,或者以暴力等方式抗拒檢查的;

(3)曾因實施盜掘、盜竊、走私、倒賣文物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4)有其他證據(jù)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情形。

三、涉案文物的認定和鑒定評估

對案件涉及的文物等級、類別、價值等專門性問題,如是否屬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xiàn)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是否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否屬于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是否屬于珍貴文物,以及有關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毀程度和對文物價值造成的影響等,案發(fā)前文物行政部門已作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案發(fā)前未作認定的,可以結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報告》作出認定,必要時,辦案機關可以依法提請文物行政部門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渡姘肝奈镨b定評估報告》應當依照《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文物博發(fā)〔2018〕4號)規(guī)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

四、文物犯罪案件管轄

文物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包括文物犯罪的預謀地、工具準備地、勘探地、盜掘地、盜竊地、途經(jīng)地、交易地、倒賣信息發(fā)布地、出口(境)地、涉案不可移動文物的所在地、涉案文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加工地、儲存地、銷售地等。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文物犯罪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

(1)一人犯數(shù)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三人以上時分時合,交叉結伙作案的;

(5)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盜掘、盜竊、倒賣、掩飾、隱瞞、走私等犯罪存在直接關聯(lián),或者形成多層級犯罪鏈條,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五、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應用

(一)要著眼出資、勘探、盜掘、盜竊、倒賣、收贓、走私等整個文物犯罪網(wǎng)絡開展打擊,深挖幕后金主,斬斷文物犯罪鏈條,對雖未具體參與實施有關犯罪實行行為,但作為幕后糾集、組織、指揮、籌劃、出資、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依法認定為主犯。

(二)對曾因文物違法犯罪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多次實施文物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本意見規(guī)定相關犯罪行為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三)正確運用自首、立功、認罪認罰從寬等制度,充分發(fā)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對積極退回或協(xié)助追回文物,協(xié)助抓捕重大文物犯罪嫌疑人,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對偵破、查明其他重大文物犯罪案件起關鍵作用的,依法從寬處理。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與文物行政等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強化行刑銜接,對不構成犯罪的案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國家禁止經(jīng)營的文物,經(jīng)審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交由文物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文物行政等部門在查辦案件中,發(fā)現(xiàn)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失效的刑法規(guī)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79年7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五號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2年12月11日實施,法發(fā)(1992)43號,高檢會(1992)37號]

八、如何認定窩贓、銷贓罪?

窩贓、銷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

(一)認定窩贓、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

(二)窩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贓物的場所,也包括為罪犯轉移贓物;代為銷售,既包括把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以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行為。買贓自用,情節(jié)嚴重的,也應按銷贓罪定罪處罰。

(三)與盜竊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以盜竊共犯論處。

林業(yè)部、公安部關于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1994年5月25日,林安字[1994]44號)

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七)窩贓、銷贓案中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案

明知是贓物,窩藏、銷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只、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2只或者其產品價值3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窩藏、銷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2只、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只或者其產品價值2000元以上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窩藏、銷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只以上、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4只以上或者其產品價值20000元以上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關于事先與犯罪分子有通謀,事后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1995年2月13日,高檢發(fā)研字(1995)2號]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川檢(研)[1994]47號《關于事先與犯罪分子有通謀,事后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見,即: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污、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后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窩贓、銷贓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3日印發(fā),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發(fā)(2010)36號]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xiàn)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第二款)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第三款)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發(fā)布,2014年1月1日起實施;2017年3月9日印發(fā)修訂稿并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法發(fā)〔2017〕7號)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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