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預繳計稅依據
A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的房地產企業(yè),成立于2017年12月,2018年12月-2021年7月累計收取預售房款金額34,171,772.64元,其中:2018年12月-2019年3月收取14,517,93
2024.11.24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稅收問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公告2013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guī)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70號)
預繳時間:取得第一筆商品房預售款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
計算方法: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其中,各省市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需按各省市規(guī)定執(zhí)行,(國稅發(fā)[2010]53號)文件規(guī)定“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關于保障性住房的判定遵循各省市稅務局相關規(guī)定。
就北京市而言,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經營單位回購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規(guī)定向特定對象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含比照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質的各類住房。
該等保障性住房均納入北京市住建委保障房建設計劃,納稅人享受保障房暫不預征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需持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相關建設保障房的文件先在稅務局辦理暫不預征登記。
不屬于保障房建設計劃的項目,預征率按照預計增值率實行2%至8%的幅度預征率。(預征率計算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公告2013年第3號),在辦理項目預售許可證時確定項目預征率。容積率小于1.0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最低按照銷售收入的5%預征土地增值稅。
A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的房地產企業(yè),成立于2017年12月,2018年12月-2021年7月累計收取預售房款金額34,171,772.64元,其中:2018年12月-2019年3月收取14,517,93
2024.11.24土地增值稅經典例題長河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為內資企業(yè),公司于2018年1月~2022年2月在某市區(qū)開發(fā)“懷府花園”住宅項目,發(fā)生相關業(yè)務如下:(1)2018年1月通過競拍獲得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記載總價
2024.11.24編者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為應對現金流短缺延期履行債務,或順利融資,會選擇用其所開發(fā)的商品房與債權人訂立買賣合同,采用讓與擔保的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盡管讓與擔保并非意在進行房地產轉讓,但如果讓與擔保環(huán)節(jié)發(fā)
2024.11.24土地增值稅預繳有什么規(guī)定1、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
2024.11.24預征土地增值稅是在還沒有正確計算出房地產項目增值率的情況下,為確保稅款平穩(wěn),均勻的流入國庫,而采取的預先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辦法。一、預繳土地增值稅計征依據。營改增以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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