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員工個人所得稅
1、政策規(guī)定與理解適用:自管的補充醫(yī)療保險員工保險時支出才實際發(fā)生,以保險公司提供的服務費發(fā)票和員工報銷單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镀髽I(y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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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個會計興奮地告訴我:“看到一個人大提議,建議省稅務局盡快制定交通通訊補貼中公務費的扣除標準,以便提升營商環(huán)境,切實減輕企業(yè)稅負?!?/p>
原來他們省現在都還沒有這個標準。
但為什么會如此興奮呢?
“有了標準,就可以扣公務費了,少上個稅!”
那如果沒有標準呢?知道該怎么辦嗎?
說來話長,許多人都想錯了。
國家稅務總局在1999年出了一個國稅發(fā)【1999】58號文,針對企業(yè)發(fā)給員工的交通、通訊補貼,定下了一個征管的規(guī)則,簡單說邏輯如下:
1、按工資薪金征稅;
2、計稅時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
3、公務費標準由省地稅局調研后制定,省政府批準。
舉個例子,海南地稅2017年就制定了這個標準,并經海南的省政府批準執(zhí)行:
交通補貼公務費標準:
(一)海口、三亞、三沙、儋州、洋浦
高級管理人員1690元/人/月,其他人員1040
(二)其他市縣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高級管理人員1000元/人/月,其他人員600
通訊補貼公務費標準:
每人每月100元標準內報銷。
這樣,海南省內的個人取得交通、通訊補貼,就可以在上述標準內進行扣除后再交個稅了。
但還是有些省沒有制定這個標準,這些省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人員又該怎么辦呢?
幾年前曾經看到一個新聞,它代表了不少人的觀點:
“昨日,省地稅局所得稅處有關負責人稱,目前本省暫未制定扣除標準,因此暫不作扣除。”
就是說,在有的稅務人員看來,如果省上沒有標準,就不能扣除。
但是,該新聞繼續(xù)寫到: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的文件規(guī)定,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扣除標準的,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稅?!?/p>
就是說,總局有文件規(guī)定,沒有標準,就分別按70%、80%扣除。
這都是錯的。
先說那個所謂的文件,應該是指企便函【2009】33號文,它的確規(guī)定沒有標準按30%、20%來計稅。
但是,它并不是稅務總局的文件,只是稅務總局下轄大企業(yè)司的文件,并沒有普適的效力;其次,大企業(yè)司后來2011年搞了24號企便函,自己把它給廢了。
所以,如果省局沒有制定標準,就按70%、80%來扣除公務費,這是沒有依據的。
(順便說一下,我認為企便函【2009】33號文是很有水平的文件,其實務性、理論性、法律性都做得好。)
所以說明,如果省局沒有定公務費標準,就不能扣公務費?
也是錯的。
從形式上簡單說說原因:國稅發(fā)【1999】58號文只規(guī)定公務費可以扣,標準由省局制定。但并沒有規(guī)定,若省局不制定標準,就不準扣。所以對公務費征稅沒有依據。
當然,如何正確處理,還得從規(guī)則上分析。
以通訊費為例,員工打手機,肯定有部分是因公的,也肯定有部分是因私的,這是顛撲不破的事實。將公司的支出對個人征稅,肯定是錯誤的。這就是原則,正是基于這個原則,才有國稅發(fā)【1999】58號文的扣除公務費規(guī)定。
稅務總局并沒有規(guī)定免稅的權力,國稅發(fā)【1999】58號文的公務費之所以“不征稅”,是因為它本身就不屬于征稅的范圍。這是非常正確的規(guī)定。
所以,正確的計稅方法,對于補貼,就應該是分清個人手機、汽車發(fā)生的費用中,因公多少?因私多少?只將其中因私部分計入工資扣稅,公務部分作為公司的支出直接扣除。
但是,分清每個人的電話、汽車中多少因公、多少因私是一項非常困難的事。所以,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公務費能不能扣,而在于公務費到底是多少?
但這并不是不可完成的難題。
對企業(yè)來說,補貼時,員工可以向公司報告自己通話、交通中的公務費是多少,會計也可以核算員工通話、交通中的公務費是多少。
會計人員是專業(yè)的核算人員,具備國家認可的上崗資質,完全可以結合相關依據,自行判斷、估計每個員工的公務費,并在計算個稅時扣除!
大多數會計過于謙虛了,認為該交多少稅,哪能由會計來判斷,小會計有什么理由決定公務費是多少?
實際上,這是一種失職,是對自己的作為會計的責任與權力的推卸。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沒有真正學會稅務規(guī)則,學錯了,在幫稅務局學;二是沒有膽子。
所以,“目前本省暫未制定扣除標準,因此暫不作扣除。”這樣的觀點才會大行其道,重復一千篇,竟然成為了真理。
如果本省有明確的標準,按標準處理,這說明,是按稅務總局一刀切的要求來核定的。
如果本省沒有明確的標準,會計按自己估計的“實際發(fā)生”金額來扣除,是無可非議的。你不給扣,實際上就是把公務費核定為零,肯定是違反事實的。
從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到間接費用的分攤,需要會計估計的事很多,并且在法律上都是被認可的。
但會計一般是膽小的。怕稅務稽查來查時質問,你有什么資格確定公務費?既然省上沒有標準,就說明沒有公務費,當然就不能扣除。
會計可能沒有注意到,就在剛剛,他的手機才接了稅務人員一個電話,上月通過自己的流量用APP報了稅,上周才開私家車到稅務局辦了事,這些不是公務開支嗎?
所以,稅務人員沒有證據否定公務費的存在,他們最多只能質疑,你會計自己確認的公務費,是不是高了。
但既然省局不出標準,稅務人員又有何依據認為會計確定的公務費高了呢?藍敏說稅原創(chuàng)
就算把每個人的通話記錄打出來,每個人的用車情況列出來,我認為,也難以確定具體的金額,就算剛剛接了稅務人員的一個電話,這個電話就真是因公?也不一定。
所以,這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事。稅務人員要想用自己認定的公務費金額來推翻會計認定的公務費金額,至少我認為,是很困難的。因為雙方都是在估計,都是空對空,誰敢說自己估的更準確?
按《征管法》,資料不足、核算不清,稅務應該核定。
退一萬步,就算稅務強行要求按他的估計來重新核定公務費金額,導致補個稅,也不能證明會計的估計有錯,只不過是稅務依法核定行權而已。
所以,企業(yè)當初扣繳金額就沒有錯,也就不會受扣繳義務的罰款,這事基本上就與公司無關了。
如果稅務局這么做了,就得他自已一個一個出文書通知員工,讓他們去補稅。補稅的義務由稅務人員的核定導致,時間也以核定并通知的時間準,員工及時補稅的話,沒有滯納金。(通知申報拒不申報會構成偷稅藍敏說稅原創(chuàng))
這事既不是當初少交,又不是避稅與反避稅,所以,也不存在罰款和利息之類的東西。
看見了吧,這才是正確的納稅規(guī)則,與我們平時想的差得太遠了。
省局如果制定了標準,就從其標準;
如果沒有制定自己的標準,就由會計按自己的方法據實確定;
如果稅務認為會計確定的金額不準確,自己也缺乏證據,就依法自行核定。
如果嚴格依法納稅,省局出標準其實有利于稅務機關多收錢。
但現實中,卻被顛倒了,省局出標準被認為是一項優(yōu)惠,可見我們對稅務規(guī)則的把握有多么不靠譜,大家學的稅法都是什么稅法啊。
(來源:藍敏說稅)
1、政策規(guī)定與理解適用:自管的補充醫(yī)療保險員工保險時支出才實際發(fā)生,以保險公司提供的服務費發(fā)票和員工報銷單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镀髽I(y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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