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審核要多長時間
據烏國國家稅務委員會發(fā)布消息稱:隔離期間,由于對商品出口實行優(yōu)惠稅率,國家稅務委員會加快了增值稅退稅工作。 提交申請文件的程序變的更加簡單:納稅人無須像以前那樣通過國家稅務委員會各地方分支機構向國家稅
2024.11.24關于 一品稅悅
內容:圍繞財稅知識,與您聊聊工作中的困擾與收獲,與您共成長。
一品稅悅的第130篇原創(chuàng)文章
請問:
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可以隨著合同內容不同而有所改變嗎?或者延遲或者減少?
解析:
是存在這種情況的。本文會以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和分期收款銷售貨物的案例進行分析。
1、直接收款銷售貨物,就是通常說的“錢貨兩清”。實務中,“收錢”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收取現款;二是收到索取款項的憑據(收貨方簽字認可的貨物簽收單等),對于直接收款方式,交易雙方一般不簽訂書面合同。因此,實務中,如果銷售貨物未簽訂合同的,稅局一般認定為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1)不管貨物是否發(fā)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fā)生;
(2)不管貨物是否發(fā)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取得了索取銷售款憑據(包括但不限于購買方確認的收貨單、貨款結算單等),納稅義務發(fā)生;
2、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先發(fā)貨后收款,未及時收款是為了緩解客戶的資金壓力。分期收款方式,需要簽訂書面合同來進行發(fā)貨和收款時間的約定。
(1)貨物已發(fā)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fā)生;
(2)貨物已發(fā)出,未收到款項,但到了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fā)生;
(3)貨物已發(fā)出,無書面合同或合同未約定收款日期或約定不明的,發(fā)出貨物時,納稅義務發(fā)生。
案例一:
2021年10月8日,A公司與北京某超市簽訂了一份飲料分期收款銷售合同,金額為不含稅價3000萬元 ,貨物于次日發(fā)給北京超市,雙方約定貨款在2021年底之前分3次支付,但合同中沒有具體的收款日期。該項業(yè)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
案例二:
2021年10月8日,A公司與北京某超市簽訂了一份飲料分期收款銷售合同,金額為不含稅價3000萬元 ,貨物于次日發(fā)給北京超市,雙方約定貨款在2021年底之前分3次支付,其中第一次支付的時點為10月31日,付款金額為總金額的40%,第二次支付的時點為11月30日,付款金額為總金額的40%,第三次支付的時點為12月31日,付款金額為總金額的20%。該項業(yè)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分析:
案例一中未約定具體的收款時間,則發(fā)出貨物時,納稅義務發(fā)生。那么案例一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10月9日,10月9日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00*13%=390萬元。
案例二中約定了具體的收款時間,則到了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fā)生。那么案例二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分別為10月31日、11月30日和12月31日:
(1)10月31日,只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00*40%*13%=156萬元。
(2)11月30日,只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00*40%*13%=156萬元。
(3)12月31日,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00*20%*13%=78萬元。
合計:156+156+78=390萬元。
結論:通過簽訂恰當的合同,可以使得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延遲,以達合理合規(guī)晚繳稅的目的。
注:“一品稅悅”公眾號所有內容僅供參考學習,非實際辦稅的依據,具體請以國家相關政策為準。
據烏國國家稅務委員會發(fā)布消息稱:隔離期間,由于對商品出口實行優(yōu)惠稅率,國家稅務委員會加快了增值稅退稅工作。 提交申請文件的程序變的更加簡單:納稅人無須像以前那樣通過國家稅務委員會各地方分支機構向國家稅
2024.11.24發(fā)票抬頭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嗎? 1.我發(fā)現增值稅通用機打發(fā)票抬頭多寫了一個“區(qū)”字,發(fā)票是否有效? 答:根據《發(fā)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通用機打發(fā)票開具時,付款方名稱欄填開要求如下:“付款方是單位的,應當
2024.11.24代扣代繳完稅憑證是否可以抵扣是會計工作中的常見問題,完稅憑證是一種全面反映稅收征納情況的書面文件,比如繳款書、印花稅票等就屬于完稅憑證。本文就針對代扣代繳完稅憑證是否可以抵扣做一個相關介紹,來跟隨會計
2024.11.24視頻加載中...相關問答關于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和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稅,那還要不要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答:按照現行
2024.11.24導讀 在實務中,判斷一項增值稅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遵循基本原則的同時,還應結合具體情形準確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規(guī)定。 對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界定,總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
20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