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股權投資稅務處理
引 言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權進行處置,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jīng)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轉讓
2024.11.22作為一種常見的股權投資方式,股權代持廣泛存在我國資本市場,包括兩個合同、三方主體,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對于股權代持業(yè)務,由于目前缺乏明確的財稅處理規(guī)范,導致實務中該類業(yè)務的財稅處理標準不統(tǒng)一,提供的財務信息不全面、不準確,時常引發(fā)爭議。鑒于此,本文通過具體案例進行解析,為該類業(yè)務財稅處理實務工作提供參考。
案例1:A公司擬對B公司(非上市)參股投資,但A公司不愿意暴露真實法人身份,于是與其關聯(lián)公司C簽訂委托協(xié)議,于2011年7月以C公司的名義,出資1000萬元對B公司進行股權代持投資,且準備長期持有,持股比例為25%,假設出資額與其在B公司享有權益份額相等。
解析:本案例中,委托人A公司(以下簡稱:A)與代持人C公司(以下簡稱:C)委托代理基于雙方合意,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且目標企業(yè)B公司(簡稱:B)為非上市公司,因此,股權代持協(xié)議及行為具有合法性。
代持人的會計處理:根據(jù)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代持人C收到代持股權投資款時,作為代委托人A對目標企業(yè)B的投資款,借記“銀行存款”1000萬元,貸記“其他應付款——代持股權投資款——A”1000萬元;代持人C實際向目標企業(yè)B投資時,借記“其他應付款——代持股權投資款——A”10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000萬元,同時,在其備查賬簿中登記“代持股權”投資對象、金額、時間、委托人等信息。
委托人的會計處理:委托人將代持股權投資款交付代持人時,借記“其他應收款——股權代持投資款——C”10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000萬元。在收到代持人向目標企業(yè)股權投資相關憑證(股權證明等)時,根據(jù)其目標企業(yè)股權投資影響力,按照《長投》準則,對該代持股股權投資,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B”1000萬元,貸記“其他應收款——股權代持投資款——C”1000萬元。
案例2:承案例1,2011年,B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500萬元,2012年2月宣告分配現(xiàn)金股利300萬元,股利發(fā)放時間為2012年3月。
解析:代持人的會計處理:雖然,在法律形式上,代持人C對目標企業(yè)持股,但是,其對目標企業(yè)B的股權投資權益均歸屬委托人A,因此,目標企業(yè)B實現(xiàn)凈利潤時,代持人C不須做會計處理;當目標企業(yè)B宣告分配現(xiàn)金股利時,代持人C以目標企業(yè)B股東身份,參與股利分配,根據(jù)代持協(xié)議,該股利為“代收轉付”性質,因此,借記“其他應收款——代收現(xiàn)金股利——B”75萬元(300×25%),貸記“其他應付款——轉付現(xiàn)金股利——A”75萬元;收到目標企業(yè)B分配現(xiàn)金股利時,借記“銀行存款”75萬元,貸記“其他應收款——代收現(xiàn)金股利——B”;代持人C將代收現(xiàn)金股利轉付給委托人A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轉付現(xiàn)金股利——A”75萬元,貸記“銀行存款”75萬元。
委托人的會計處理:委托人A“穿透”確認對目標企業(yè)B的長期股權投資,根據(jù)《長投》準則,采取權益法后續(xù)核算,在目標企業(yè)B實現(xiàn)盈利時,根據(jù)代持股權比例計算確認享有投資收益,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B”125(500×25%)萬元,貸記“投資收益——B”125萬元;當目標企業(yè)B宣告分配現(xiàn)金股利時,依據(jù)代持協(xié)議,委托人A確認向代持人C收取代收現(xiàn)金股利,借記“其他應收款——股權代持現(xiàn)金股利——C”75萬元,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B”75萬元;收到代持人C代收轉付現(xiàn)金股利時,借記“銀行存款”75萬元,貸記“其他應收款——股權代持現(xiàn)金股利——C”75萬元。
在稅務處理上,本案例中,股權代持作為委托代理投資,代持人C系委托人A股權投資“全權代理人”,因此,代持人C從目標企業(yè)B分得“代收轉付”股利,不屬于代持人C應稅所得,不須納稅。因為,委托人A作為股權投資實際受益人,從代持人C取得“代收轉付”股息紅利,屬于間接股權投資,不符合“居民企業(yè)之間股權投資股息紅利所得免稅”優(yōu)惠政策,所以,委托人A分配股利所得75萬元,應計入應稅所得,計算所得稅。
案例3:承案例2,2014年2月,A公司決定轉讓C公司代持對B公司股權投資,A、C公司之間終止代持協(xié)議,該股權轉讓價格為1300萬元。
解析:代持人會計處理:根據(jù)委托人A指令,代持人C轉讓對目標企業(yè)B股權投資,將投資款轉付給委托人A,終止代持協(xié)議。代持人C轉讓股權投資,借記“銀行存款”1300萬元,貸記“其他應付款——代持股權投資款——A”1300萬元,將投資款轉付委托人A時,做相反分錄。
委托人會計處理:委托人A通過轉讓代持人C對目標企業(yè)B股權,終止雙方委托代理關系,退出對目標企業(yè)B的投資,委托人A收到代持人C股權轉讓價款時,借記“銀行存款”1300萬元,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B”10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B”50萬元,“投資收益——B”250萬元。
稅務處理上,對于代持人C轉讓對目標企業(yè)B的股權投資,根據(jù)實質課稅原則,應視為委托人A轉讓對目標企業(yè)B的股權投資,其轉讓所得為300萬元(1300-1000),按規(guī)定計入年度應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案例4:承案例2,2014年2月,A公司與C公司商議,將C公司代持股權還原為A公司對B公司投資,A、C公司之間終止代持協(xié)議,經(jīng)評估,該股權評估價格為1300萬元。
解析:會計處理上,代持人C對目標企業(yè)B的股權投資歸位為委托人A,委托人A由隱名股東還原為顯名股東,委托人A取代代持人C,成為目標企業(yè)B的直接投資投資人,只是在法律形式上的變更,因此,委托人A與代持人C對目標企業(yè)B的股權投資變更不屬于股權轉讓,雙方不須進行會計處理。當然,由于代持協(xié)議終止,代持人須將“股權代持”備查賬記載內容注銷。
稅務處理上,如前文分析,該業(yè)務僅涉及對目標企業(yè)B投資股東身份的變更,即由代持人C變更為委托人A,不屬于兩者之間股權轉讓行為,因此,不涉及所得稅。(選)
作者:周鯤;單位:重慶電子工程職業(yè)學院;來源:注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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