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轉讓股權 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另據(jù)《個人所得稅
2024.11.24案例:
小張和小李是好朋友,欲和小王成立一家公司,但由于身份原因不能做股東,于是請小李作股東,小張實際出資。2年后,小張不能作股東的因素消除掉,欲把小李代持的股權過戶到自己的名下,那么過戶行為,是不是股權轉讓?要不要按”財產轉讓“交個人所得稅?
針對股權代持的所得稅問題,由于稅法及有關政策并未作出明確,相關問題一直未能得到解決,導致了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產生了諸多爭議。廈門稅務局就曾經公布了《關于市十三屆政協(xié)四次會議第1112號提案辦理情況答復的函》(廈稅函〔2020〕125號),就稅務機關對于股權代持關系下的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明確。
1、稅法明確的納稅義務僅針對顯名股東
廈門稅務局明確,顯名股東作為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可以行使股東權利,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納稅義務。人民法院認可的代持合同規(guī)范的是代持當事人內部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對股東出資規(guī)定的調整或變化。因此,稅法明確的納稅義務僅針對顯名股東。
2、不同身份隱名股東的納稅義務不同
廈門稅務局明確,隱名股東為自然人時,其取得顯名股東轉付的稅后股息紅利、股權轉讓所得,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明確的9種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隱名股東為法人時,其基于股權代持關系取得的所得,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應按規(guī)定計征企業(yè)所得稅。
3、法人代持關系下取得的收入不適用免稅
在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均為法人的情況下,顯名股東取得被投資企業(yè)分配的股息紅利,并向隱名股東轉付,由于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間不存在股權投資關系,且隱益性投資免稅的政策不能穿透適用,因此,隱名股東需要就取得的股息紅利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綜上所述,為防止有人惡意避稅,稅務方面是不認可所謂的“股權代持”以及“隱名股東”,因此在隱名股東將代持的股權過戶給實際股權所有人時,在稅務上就是股權轉讓,需要依法繳納所得稅。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另據(jù)《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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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