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暫估收入需要交所得稅嗎
常常聽會計說“這筆費用還沒有收到發(fā)票,要不先給您“暫估入賬吧!”聽完這句話,老板們常常一頭霧水:到底什么情況下需要“暫估入賬”?“暫估成本”能不能進行稅前抵扣?用好“暫估”可以少交稅,這種說法可靠嗎?
2024.11.246月30日,網(wǎng)上到處流傳公務用車費用、通訊費可以申請退個稅的消息和視頻,企業(yè)職工公務用車費用、通訊費用稅前扣除問題引發(fā)了熱議,這兩項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明稅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上述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基本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則規(guī)定了工資、薪金所得的范圍,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文件)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jù)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照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放的通訊補貼收入,符合國稅發(fā)〔1999〕58號文件省稅務局確定的標準,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省沒有扣除標準的,應全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xiàn)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各省市規(guī)定與標準
通過上述基本政策,我們可以明確:由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發(fā)生的公務用車補貼收入和通訊補貼收入都在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的范圍內,不論其是以現(xiàn)金還是報銷等方式支付的。
在實務中,扣除各省市當?shù)匾?guī)定的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當?shù)貨]有制定相關標準,就應全額納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截至目前,有二十個省市制定過相關扣除標準,如海南、天津、黑龍江、浙江等等。部分省市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如下表(各省市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可以到當?shù)厥∈卸悇站志W(wǎng)站查詢,查詢時需要注意相關文件的有效性):
2、北京、河南、安徽等六個省市則明確了相關費用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北京市為例,現(xiàn)行有效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京地稅個〔2002〕116號)中規(guī)定:一、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fā)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可見北京市對于單位負擔因公通訊費的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處理,采用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稅,采用補貼形式的則要交個稅。可是,相關通訊費采用實報實銷的方式比較難;如果企業(yè)采用所謂的限額實報實銷,那跟直接作為補貼的區(qū)別似乎不大,唯一的區(qū)別在于是否有單據(jù)證明是因公司業(yè)務產生相關費用,但要證明這一點似乎難度比較大,也很難去一個個核實。
三、注意事項
經過上述的梳理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各省市對于職工公務用車費用、通訊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規(guī)定各有不同。在繳納個稅的時候,納稅人需要根據(jù)自己所在地區(qū)的相關政策來判斷。位于有標準的省市的納稅人需要關注自身是否滿足相關扣除條件,還要關注企業(yè)發(fā)放工資時是否已經按標準進行了扣除,以免發(fā)生重復填報扣除的情況。如果不符合相關的扣除條件,則務必如實申報年度匯算,以免降低個人納稅信用,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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