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售水電增值稅稅率
水電費轉售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通常物業(yè)企業(yè)涉及的較多,其稅務處理比較復雜,比如:如何開票、如何分攤、適用稅率等。納稅人在代水電銷售單位收取水電費過程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納稅人代收費用屬于代收轉付
2024.11.24建筑業(yè)是國民經濟重要的基礎行業(yè)和支柱產業(yè)之一,建筑企業(yè)業(yè)務相對復雜,掛靠、分包、轉包經營模式普遍存在,會計核算上與生產型企業(yè)有很大的區(qū)別,加之營改增后稅收政策的變化,涉稅風險度較高,我們總結了以下建筑行業(yè)十大增值稅涉稅風險,以幫助企業(yè)應對增值稅疑難問題,提高稅法遵從度。
虛開增值稅發(fā)票是指開具了與實際業(yè)務不符的發(fā)票,包括三種行為:
目前建筑業(yè)涉及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的情形主要有兩大類:
(一)對外虛開發(fā)票風險。包括為獲取地方政府考核獎勵、稅收返還,為虛增收入而虛開發(fā)票,為滿足下游房地產企業(yè)多抵進項、增大成本的需要虛開發(fā)票等情況。
(二)接受虛開發(fā)票風險。建安企業(yè)總成本中, 人工成本占據20%~30%,材料成本占據 60%,相當一部分黃沙、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是從農民、個體戶或者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購買,如果供應商未按規(guī)定到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fā)票,建筑企業(yè)容易產生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風險。此外,在虛列成本、虛抵進項的誘惑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fā)票的現象也時有發(fā)生。
防范虛開發(fā)票的風險,一要認識到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的危害性,切勿心存僥幸弄虛作假: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不論金額大小、虛開普通發(fā)票份數達到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要上黑名單進行聯合懲戒,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為D級。對于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fā)票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還要按照征管法六十三條進行處罰。
二要提高防范意識,防止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稅款。認真核對貨物品名、規(guī)格、數量、金額與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票面明細是否一致;收到發(fā)票后,及時到全國增值稅發(fā)票查驗平臺查詢發(fā)票真?zhèn)?;核實供應商信?可以到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了解對方企業(yè)的工商信息,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登記狀態(tài)、變更信息(特別是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信息變更)、抵押出質信息、經營異常信息、違法信息、抽檢抽查信息、企業(yè)年報的公示情況。交易中,建議非現金付款,做到有跡可循;保留交易過程中的各類資料憑證,對方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書面合同或者協議、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貨物入庫、出庫的內部憑證,企業(yè)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如果在后續(xù)發(fā)現發(fā)票有問題,可以給稅務機關、公安機關調查時提供依據。
三是建立落實企業(yè)內控制度,嚴格管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取得和認證所需的企業(yè)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規(guī)定財務、采購、銷售等經辦人員的審核責任,明確違責后果。
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它的稅目是建筑服務。如果錯誤將建筑服務稅目與其他增值稅稅目混淆可能造成多繳或少繳稅款,還會因此選錯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以下簡稱分類編碼)導致發(fā)票不合法。建筑服務的分類編碼簡稱是“建筑服務”,例如開發(fā)票時輸入工程進度款,選擇分類編碼“建筑服務”,增值稅發(fā)票票面上會顯示并打印*建筑服務*工程進度款。第一個*后面是分類編碼簡稱“建筑服務”,第二個*后面是我們輸入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如果選錯了編碼,會形成錯票,受票方取得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票,增值稅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yè)所得稅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guī)范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以下是易與建筑服務相混淆的稅目,應予以關注。
易混稅目除了記住上述歸納以外,還需要結合實際工作來判斷,例如:甲建筑企業(yè)為市政工程提供植物種植服務,在施工過程中同時提供植物養(yǎng)護,稅目是屬于其他生活服務還是其他建筑服務?
答案是其他建筑服務。在園林綠化工程中,為了保證綠植存活率,施工過程中必須同時進行植物養(yǎng)護。工程期間植物養(yǎng)護收費是工程造價一部分,此時的植物養(yǎng)護屬于園林綠化工程,按照其他建筑服務適用9%的稅率。一般在合同中會有約定,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后植保期不得低于一年。在質保期內園林綠化公司必須保證綠植存活,死亡必須補種。這種在質保期發(fā)生的養(yǎng)護費由于含在園林綠化工程造價里,植物養(yǎng)護也是屬于園林綠化工程,稅目其他建筑服務,適用9%的稅率。在質保期結束,園林綠化公司提供的植物養(yǎng)護服務才按“其他生活服務”適用6%的稅率。當然對于苗圃等植物養(yǎng)護工作也可以由第三方來提供,此時屬于其他生活服務適用6%的稅率,但要注意不能夠為了達到少交稅目的而故意肢解合同。本案例中如果是單獨提供的植物養(yǎng)護服務,稅目是其他生活服務。
建筑服務增值稅計稅方法分為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一般計稅營改增以后是11%稅率,自2018年5月1日起按10%稅率計稅,2019年4月1日起按9%稅率計稅;簡易計稅按3%征收率計稅。
簡易計稅的情形包括:
(一)應適用的簡易計稅
(二)一般納稅人可選擇的簡易計稅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銷售自產或外購機器設備(含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已經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的,對于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存在的風險是上述應適用簡易計稅的未適用簡易計稅,對不符合簡易計稅條件的使用了簡易計稅。如對外購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如果要享受簡易計稅,應當對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在會計上做單獨的會計核算;如果沒有分別核算,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安裝服務不能適用簡易計稅。
建安企業(yè)在進項抵扣上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抵扣了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當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是正列舉,不在上述列舉范圍的,可以正常抵扣。
(二)對于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沒有運用下面的公式進行正確分攤: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我們在理解上要把握三點,一是進項稅額能不能劃分清楚,如果能夠準確劃分出來簡易、一般計稅各占用了多少,用于一般計稅的可直接抵扣,用于簡易的不能抵扣,就不需要計算分攤了;如果不能劃分用途,就需按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再做進項稅額轉出。二是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按照銷售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分攤,不能按其他的比例來計算分攤。三是這個規(guī)定沿用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中清算的概念,對按月轉出的進項稅額,稅務機關可以按年進行清算,有差異的話要進行調整,當然也可以不清算。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不同,兼營指納稅人同時有兩項或多項的銷售行為。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一般來說,只要是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一般都是混合銷售,除了與建筑業(yè)有關的三種情形:
(一)建筑企業(yè)銷售活動板房、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而是屬于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建安企業(yè)可能存在銷售鋼結構件同時提供建筑服務,未分開核算的情形,這樣需要從高全部按照貨物13%的稅率來計算銷項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同樣可能存在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但未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的情形,這樣對于安裝服務不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按3%征收率,需要從高按13%稅率。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可能會存在部分企業(yè)將設備銷售額故意混淆為服務銷售額進行“籌劃”。舉個例子,甲企業(yè)在電梯采購及安裝工程招標中,電梯市場價不含稅價是1000萬元,安裝費不含稅價是200萬元。乙建安企業(yè)外購電梯,安裝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正常報價是1000×(1+13%)+200×(1+3%)=1336萬元,應交增值稅136萬元,如果乙企業(yè)為少繳稅款,將安裝服務價格定高一些,不含稅總價不變都是1200,含稅報價:500×(1+13%)+700×(1+3%)=565+721=1286(萬元),應交增值稅86萬元。對于銷售電梯定價無正當理由明顯偏低的行為,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甲供工程有兩種核算方式:
(一)總額法
工程的結算款包含甲供材。甲方采購后交給建筑企業(yè)使用,并抵減部分工程款。例如甲乙雙方約定工程款不含稅價1000萬元,其中400萬元,發(fā)包方甲方甲供材用于抵頂。乙方是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以上皆為不含稅價。
1.銷售鋼材時,雙方賬務處理:
(1)甲方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452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2
(2)乙方
借:原材料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2
貸:應收賬款 452
2、將鋼材用于工程時,乙方賬務處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直接材料費 400
貸:原材料 400
3、結算工程款時,雙方賬務處理:
(1)甲方
借:開發(fā)成本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0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 1090
(2)乙方
借:應收賬款 1090
貸:工程結算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0
(二)凈額法
甲供材與工程款無關,甲方采購后交給建筑企業(yè)使用,工程款另外支付。例如甲乙雙方約定工程款600萬元,甲供材400萬元,工程價款不包含甲供材。乙方是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以上皆為不含稅價。
1.甲方不確認鋼材收入,乙方不做采購鋼材的賬務處理。
2.將鋼材用于工程時,雙方賬務處理:
甲方:
借:開發(fā)成本—建筑安裝工程費 400
貸:原材料 400
乙方不做賬務處理
3、結算工程款時,雙方賬務處理:
(1)甲方
借:開發(fā)成本 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4
貸:應付賬款 654
(2)乙方假設選擇一般計稅
借:應收賬款 654
貸:工程結算 65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4
甲供材業(yè)務建議分別就甲供材和施工工程進行采購和招標,防范甲供材重復列支造成少繳稅款的風險。
差額納稅是指建筑企業(yè)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赡艽嬖谝韵嘛L險:
(一)對一般計稅進行了差額納稅
營改增以后,雖然全行業(yè)納入了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但是目前仍然有無法通過抵扣機制避免重復征稅的情況存在,因此引入了差額征稅的辦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文件規(guī)定的是簡易計稅可以差額扣除,由于一般計稅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稅款,因此一般計稅是不能夠差額扣除的,只是在預繳增值稅時扣除分包款,建安企業(yè)應注意不能在申報時對一般計稅項目進行差額扣除。
(二)預繳時跨項目扣除了分包款
建安企業(yè)應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項目預繳。為了保證扣除的分包款與項目一一對應,國家稅務總局特別對允許扣除的增值稅發(fā)票的開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即需要在增值稅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以及項目名稱,但仍可能存在部分建安企業(yè)在預繳時跨項目差額扣除分包款的情況。例如,A、B兩個項目都是簡易計稅項目,A項目沒有對外分包,當月取得工程款收入100萬元,B項目因為沒有與業(yè)主結算,暫沒有取得工程收入,但支付了分包款40萬元,預繳時A項目不能夠扣除B項目的分包款。預繳時為什么允許扣除分包款,理由是分包款本身已經有預繳,如果不從價款中扣除,就會造成企業(yè)重復繳稅的問題。但是如果不對項目加以區(qū)分,企業(yè)很可能將其他項目的分包款都納入本項目進行扣除,減少預繳稅額,同時也給各地財政收入帶來了交叉影響,所以需要分項目預繳。但是申報時可以扣除,因為申報是按企業(yè)申報,而預繳是分項目預繳的,這是申報和預繳的區(qū)別所在。
(三)未按規(guī)定進行簡易計稅備案(19年10月1日起取消)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從2018年1月1日起實行一次備案制。建安企業(yè)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但納稅人應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赡艽嬖诓糠纸ò财髽I(yè)未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稅務機關在后續(xù)管理中發(fā)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留存資料的,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八、不能準確核算人工成本
建安企業(yè)用工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種是自有工人模式,季節(jié)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發(fā)生的人工成本都可以比照自有工人處理。自有工人工資,無法抵扣進項,也無法差額扣除。第二種用工模式是勞務派遣模式,勞務派遣的最大特點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被派遣員工與建筑企業(yè)只有用工關系,沒有勞動關系。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是有勞動關系但沒有用工關系。由于勞務派遣公司是可以差額計稅的,建安企業(yè)從勞務派遣公司取得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發(fā)票實質上是勞務派遣費扣除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勞務派遣員工繳納三險一金以后的金額。勞務派遣用工模式,用工單位是不能夠差額納稅的。我們來看個勞務派遣的例子:
A是一家建筑企業(yè),承包了一項工程,造價1000萬元,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200萬元,這200萬元中勞務派遣公司用來支付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三險一金費用180萬元,勞務派遣單位選擇差額納稅(200-180)/1.05×5%=0.95萬元。
A公司收到勞務派遣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80
管理費用—勞務費 19.0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0.95
貸:應付職工薪酬—勞務用工—工資等 180
應付賬款 20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且用工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第三種用工模式是勞務分包模式,分包業(yè)務可以理解為建設工程業(yè)務的多層多方建設,分包業(yè)務可以差額扣除,舉個例子,A建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在本市承包了一項建筑工程,屬于甲供工程,工程造價1000萬元,將其中的200萬元分包給B公司。2018年6月,A公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收到工程款1000萬元,支付分包款并取得了B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A公司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該月應納稅額是多少?
A公司應納稅額=(1000-200)/1.03×3%=23.3萬元。
1.A公司辦理結算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
借:應收賬款 1000
貸:工程結算 970.87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計提) 29.13
2.發(fā)生分包成本費用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200
3.取得分包方開具的發(fā)票并且納稅義務發(fā)生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扣減) 5.83
貸:工程施工 5.83
4.申報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繳納)23.3
貸:銀行存款 23.3
17號公告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根據合同法、建筑法等的規(guī)定以下情形為非法分包: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許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專業(yè)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yè)工程中非勞務作業(yè)部分再分包等。因此,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分包業(yè)務發(fā)生的憑證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的憑證不得差額扣除,建安企業(yè)應選擇合法的分包方以防范風險。
總結這三種用工方式,自有工人工資,按照工資表扣除,無法抵扣進項,也無法差額扣除;勞務派遣用工方式,不能夠差額扣除,并且取得的進項發(fā)票稅額并不是總的派遣費,僅是派遣費中的管理費部分,不含交給派遣公司用來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實務中可能存在部分建安企業(yè)混淆三種用工模式,尤其是將勞務派遣當作是勞務分包,對勞務派遣費用也在收入中進行了差額扣減,造成少繳增值稅。勞務分包與勞務派遣的經濟實質完全不同,其在會計核算及涉稅處理上也存在較大差異,一旦判斷錯誤將影響企業(y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從而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產生影響。甚至有企業(yè)借勞務外包的名義逃避工資總額監(jiān)管、稅收征管和坐支套支現金濫發(fā)工資外收入等。
實務中可能存在部分跨市跨省項目,納稅義務發(fā)生時未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或者收到預收款時未預繳稅款的情形。防范這個風險必須正確理解文件的規(guī)定。
關于建筑業(yè)稅款預繳有兩個重要的文件,一個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另一個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以下簡稱58號文)。11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內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58號文規(guī)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不再發(fā)生納稅義務,但是需要預繳稅款,按照現行規(guī)定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指跨市跨省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guī)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指同一地級市內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把上述兩個文件總結下:納稅義務發(fā)生時,同一地級市內的項目,不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跨市跨省項目,需要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收到預收款時不論是跨市跨省項目還是當地項目都需要預繳,同一地級市內在機構所在地預繳,跨市跨省項目在項目發(fā)生地預繳。
舉個例子,北京市海淀區(qū)的甲建筑企業(yè)到北京市朝陽區(qū)施工,甲企業(yè)2018年2月收到朝陽區(qū)項目的預收款時,需要在海淀區(qū)稅務局預繳稅款;5月收到朝陽區(qū)項目進度款時納稅義務發(fā)生,不需要在朝陽區(qū)預繳稅款,直接在機構所在地海淀區(qū)稅務局申報納稅;即同一地級市內項目納稅地點在機構所在地。
另舉個例子,北京市海淀區(qū)的甲建筑企業(yè)到天津施工,甲企業(yè)2018年6月收到天津項目的預收款,需要在天津項目所在地稅務局預繳稅款;2018年8月收到天津項目的進度款時納稅義務發(fā)生,也需要在天津項目所在地稅務局預繳稅款。即跨市跨省項目納稅地點在項目所在地。
在增值稅收入的確認上,建安企業(yè)存在的一大風險是未能按照規(guī)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確認收入。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決定什么時間確認收入,建筑業(y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對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理解,可以分解為四種情形:第一種是發(fā)生應稅行為并且收到款項的當天,如果沒有發(fā)生應稅行為,收到預收款不發(fā)生納稅義務,對建筑行業(yè)來說,發(fā)生應稅行為并且收到款項的當天,主要是指收到工程進度款的當天。第二種是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指的是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第三種,如果沒有約定哪天取得銷售款就是服務完成的當天,一般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當天。第四種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只要開具了發(fā)票,不管是否收到了款項,都要確認納稅義務發(fā)生。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按開票——收款——合同——完工這樣一個孰早順序來確認的,先開票的按開票時間,沒有開票的已收取工程進度款的按收款時間,沒有收款的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才是工程服務完成當天。
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一是部分建安企業(yè)存在隨意簽合同,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收入的風險。二是部分建安企業(yè)不收款不做增值稅收入,由于業(yè)主資金困難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就沒有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確認納稅義務發(fā)生。
下面結合一個例子來看什么時候應當確認納稅義務發(fā)生,以及納稅義務發(fā)生時會計如何處理。
浙江乙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向安徽的甲公司提供一項建筑服務,是甲供工程,假設開工和完工在同一年度,合同值為1000萬元,選擇采用簡易計稅方式。乙建筑公司把其中300萬元的項目分包給丙公司,結算并支付分包款時,取得丙公司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乙公司自建部分成本為500萬元。工程完工后辦理結算并收取甲公司全部工程款1000萬元。
案例中甲公司是發(fā)包方,乙公司是總承包方,丙公司是分包方。站在乙公司角度進行賬務處理。
1.乙公司發(fā)生自建部分的施工成本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 500
2.分包工程結算,收到分包方丙公司開具的發(fā)票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扣減) 8.74
貸:應付帳款——丙公司 300
3.異地項目,工程完工后辦理結算并收取甲公司全部工程款1000萬元時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預繳時可以扣除支付給丙公司的分包款300萬元。
預繳稅款=(1000-300)/1.03×3%=20.38萬元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預繳) 20.38
貸:銀行存款 20.38
4.工程完工,收到發(fā)包方甲公司工程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工程結算 970.88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計提) 29.12
5.支付分包工程款時
借:應付帳款——丙公司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6.確認合同收入和成本,注意這里會計按完工百分比確認的收入要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確認收入要區(qū)別開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970.88
7.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
借:工程結算 970.88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8.將“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各明細專欄對沖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計提)29.12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預繳)20.38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扣減) 8.74
綜上,本文一共總結了建筑業(yè)的十大增值稅涉稅風險,建筑企業(yè)一定要樹立增強風險的意識,不要真的因出現這十大涉稅問題,被要求補稅,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甚至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建安企業(yè)平時要盡量規(guī)范賬務處理,發(fā)票如實開具,按規(guī)定納稅申報,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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