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核定征收
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fā)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yè)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于預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x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規(guī)定:“四、規(guī)范核定征收,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嚴禁在清算中出現“以核定為主、一核了之”、“求快圖省”的做法。凡擅自將核定征收作為本地區(qū)土地增值稅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須立即糾正。對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為了規(guī)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各省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區(qū)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具體各地區(qū)的核定征收率,詳見如下正文:
目錄
1廣東的規(guī)定
關于統一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以及《管理規(guī)程》第四十條規(guī)定情形,按核定方式進行清算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對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向自然資源部門查詢項目土地價格、參照汕尾市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同期同類型房地產銷售價格等方式進行評估計算,無法核定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按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為5%,其他類型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8%。
(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契稅完稅憑證的,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留用地使用權,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
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地稅發(fā)[2009]460號)
一、征收范圍:2005年11月1日以前開發(fā)并開始銷售且銷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結束的房地產項目,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適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普通標準住宅銷售收入核定征收率為6%;
三、非普通標準住宅銷售收入核定征收率為8%;
四、寫字樓、商鋪銷售收入核定征收率為10%;
五、其他類型房地產銷售收入核定征收率為5%
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地稅函[2015]146號)
(四) 對后續(xù)轉讓的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應與項目的清算方式保持一致,以核定方式清算的項目存在后續(xù)轉讓的,其核定征收率為稅務機關清算本項目時確定的核定征收率。對2010年5月25日后發(fā)生的后續(xù)轉讓,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關于調整河源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關于調整陽江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關于調整汕尾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關于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關于調整清遠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
一、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關于調整云浮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浮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關于調整韶關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以外的情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仍按《韶關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韶關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規(guī)定執(zhí)行。
關于調整潮州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關于調整惠州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一、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關于明確江門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公告[2021]3號)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關于調整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江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2年第3號)中的《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第11項“銷售不動產”下增加一行“其中:轉讓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為1.5%。修改后的《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見附件。
二、個人轉讓二手住宅暫免征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關于茂名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修改)第六條:“個人取得收入所得按規(guī)定屬核定征收的,按本公告規(guī)定的核定征收率執(zhí)行?!毕鄳薷臑椤皞€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個人取得收入所得按規(guī)定屬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按本公告規(guī)定的核定征收率執(zhí)行?!?/span>
關于調整揭陽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督谊柺械胤蕉悇站株P于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同時廢止;《揭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zhí)行。
關于調整肇慶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8號)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關于對政協肇慶市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194號政協提案的答復(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
二、土地增值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不意味著稅負較據實清算大幅降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對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為了規(guī)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求,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具體規(guī)定為: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產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關于調整汕頭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9號)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關于調整東莞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關于調整佛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一、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關于調整珠海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qū)稅務局)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關于調整我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8號)
一、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2福建的規(guī)定
關于修訂《廈門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公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
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其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在清算時確實符合核定征收規(guī)定條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關于進一步明確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
對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在清算時發(fā)現確實符合核定征收規(guī)定條件的,要嚴格確定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各縣級地稅局每季核定征收情況應于季后10日內報設區(qū)市地稅局,設區(qū)市地稅局經匯總于季后15日內上報省地稅局。
關于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稅清算遺留項目實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
對于2007年以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遺留項目,符合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分別按以下規(guī)定實行核定征收:
(一)2000年1月1日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包括應清算和可清算條件,下同)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稅的項目,按銷售額的1%核定征收;
(二)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稅的項目,按銷售額的1.5%核定征收;
(三)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金條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稅的項目,按銷售額的2%核定征收;
(四)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稅的項目,按銷售額的3%核定征收。
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
(一)住宅核定征收率
1.普通標準住宅5%;
2.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非住宅核定征收率
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8%。
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榕稅公告[2018]1號)
對個人轉讓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對個人轉讓非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6%。
關于明確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可以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
1.普通標準住宅不低于5%;
2.非普通標準住宅不低于6%;
3.非住宅不低于7%。
(二)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以外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
1.普通標準住宅不低于6%;
2.非普通標準住宅不低于8%;
3.非住宅不低于9%。
對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確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為5%。
關于單位和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 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龍巖市稅務局)
(一)對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為5%。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guī)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對單位的舊房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執(zhí)行,以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方式轉讓(包括在破產程序中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為7%。
(三)對單位的舊房及建筑物,除被人民法院執(zhí)行以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方式轉讓(包括在破產程序中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之外情形的,核定征收率須經稅負測算并不低于5%。
關于單位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1號)
(一)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guī)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對單位的舊房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方式轉讓的(包括破產程序中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為7%。
(三)對單位的舊房及建筑物,非經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方式轉讓,或者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非在破產程序中處置,按規(guī)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須經稅負測算并不低于5%。
關于單位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一)對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為5%。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guī)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對單位的舊房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方式轉讓的(包括破產程序中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為7%。
(三)對單位的舊房及建筑物,非經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方式轉讓,或者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非在破產程序中處置,按規(guī)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須經稅負測算且不得低于5%
關于單位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一)對個人轉讓舊房為住房的,核定征收率為5%,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暫免征收。
對個人轉讓住房以外的舊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為6%。
(二)對單位的舊房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方式轉讓的(包括破產程序中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為7%。
對單位的舊房及建筑物,非經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方式轉讓,或者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非在破產程序中處置,按規(guī)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須經稅負測算并不低于5%。
關于單位和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二、單位、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按規(guī)定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對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為5%。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guī)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對單位的舊房及建筑物,在被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以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方式轉讓的(包括破產程序中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為7%。
(三)對單位的舊房及建筑物,除被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以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轉讓方式(包括破產程序中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之外的情形,按規(guī)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須經稅負測算并且不得低于5%。
3重慶的規(guī)定
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
(一)單位納稅人轉讓房產:普通住宅為5%;非普通住宅及車庫為6%;非住宅(車庫除外)為8%。
(二)個人納稅人轉讓非住宅類房產為6%。
4江西的規(guī)定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全省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恢復為:轉讓普通住宅,按5%;轉讓非普通住宅,按6%;轉讓非住宅,按8%;符合應清算條件但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x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關于進一步推動房地產及建筑業(yè)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
疫情防控期間,實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轉讓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調整為7%;符合清算條件但未按規(guī)定辦理清算手續(xù),經稅務機關穗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調整為9%。
5青海的規(guī)定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
普通住宅6%
非普通住宅7%
其他商品房10%
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8號)
(一)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
普通住宅6%
非普通住宅7%
其他商品房10%
(二)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對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或契稅完稅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為計稅價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體核定征收率如下:
非個人納稅人:
普通住宅5%
非普通住宅6%
其他商品房8%
個人納稅人:
其他商品房6%
6安徽的規(guī)定
關于發(fā)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應按核定征收方式對房地產項目進行清算的條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清算申報,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按照收入金額的一定比例實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馬鞍山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一)普通標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為5%;
(二)普通標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類型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6%。
關于明確阜陽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阜陽市稅務局)
阜陽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營業(yè)用房不低于6%;
其他房地產(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不低于5%。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黃山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一)銷售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對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清算,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轉讓舊房及建筑物,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關于發(fā)布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一)住宅(不含別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其他類型房地產(含別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7黑龍江的規(guī)定
關于調整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一)各區(qū)普通標準住宅調整為3.5%;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調整為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為5%
(二)縣(市)普通標準住宅調整為2.5%;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調整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為5%。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問題的公告(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對于符合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條件的,各市(地)局要結合實際,區(qū)分不同房地產類型等情況,按不低于5%的標準確定具體核定征收率。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齊齊哈爾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一、普通標準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中心城區(qū)由原3%、非中心城區(qū)由原2.5%統一調整為5%。
二、非普通標準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由原4%調整為6%。
三、其他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由原5%調整為7%。
四、舊房(商服):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由原1%調整為7%。
關于調整全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
普通標準住宅調整為5%;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調整為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調整為7%。
二、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轉讓舊房及建筑物適用核定征收的,按照上述清算核定征收率執(zhí)行(個人轉讓住宅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8浙江的規(guī)定
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
對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清算的項目,主管地稅機關應采取通過國土部門查詢項目土地價格、參照當地扣除項目金額標準、同期同類型房地產銷售價格等因素,按不同類型房產分別進行評估,并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合議,區(qū)分不同類型房產核定應征稅額。清算項目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
關于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湖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
單位和個人轉讓二手房(個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應當按規(guī)定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如確實無法按規(guī)定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征收機關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5%。
關于對全市部分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永康市稅務局)
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的,按轉讓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9四川的規(guī)定
關于繼續(xù)實施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 成都市財政局公告2019年第2號)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為7%。
(三)其他類型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8%,其中車位核定征收率為5%。
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涼山彝族自治州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對納稅人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確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確定為5%。
關于發(fā)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稅務局 雅安市財政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公告(總局雅安市稅務局、財政局公告2018年第5號)
對納稅人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確定為5%。
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資陽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為6%;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為7%,其中車位核定征收率為5%。
10河南的規(guī)定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及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均適用以下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標準住宅5%;
2.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8%。
(三)有下列行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稅。
關于發(fā)布《濮陽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濮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及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均適用以下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標準住宅5%;
2.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8%。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條件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國有企業(yè)改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轉讓項目,無法計算扣除項目的,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五)個人轉讓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無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關于發(fā)布《濮陽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公告(濮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標準住宅2%(包含經濟適用房);
(二)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5%;
(四)符合第十七條第(二)款條件的8%。
第十九條 對非房地產企業(yè),應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清算,無法清算的,報省地稅局批準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附件11)。
第二十條 所有納稅人轉讓“土地”的一律按查賬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
國有企業(yè)改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轉讓項目,無法計算扣除項目的,報省局批準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2017年第3號)
(一)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對同一清算項目的同類房地產平均價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為12%。
(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對同一清算項目的同類房地產平均價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為15%。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
1.擅自銷毀賬簿或賬目混亂,造成收入、扣除項目無法準確計算的。
2.拒不提供納稅資料或不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納稅資料的。
3.申報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清算,經稅務機關責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11湖南的規(guī)定
關于發(fā)布《益陽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益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一)普通標準住宅5%;
(二)非普通標準住宅、別墅、寫字樓、營業(yè)用房等6%;
(三)對既開發(fā)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開發(fā)建造其他類型商品房的其銷售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一律從高核定;
(四)對以前年度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適用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進行征收;
(五)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或以房地產投資、聯營的或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的,不適用核定方式征收,應進行查帳清算。
12湖北的規(guī)定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稅發(fā)[2012]127號)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開發(fā)產品三種劃分,分別調整為5%、7%、9%。各市州可在此基礎上,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對所轄縣(市、區(qū))非普通住宅、非住宅開發(fā)產品兩類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動1%予以確定。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房地產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執(zhí)行。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稅發(fā)[2012]120號)
1、銷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為5%;
2、銷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為8%;
3、銷售非住宅開發(fā)產品核定征收率為10%;
4、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房地產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執(zhí)行。
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發(fā)現納稅人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可按核定征收方式對房地產項目進行清算。
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劃分,分別為5%、7%、8%。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房地產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執(zhí)行。
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襄陽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銷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為8%,銷售其他類型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10%。
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隨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劃分,曾都區(qū)、隨州高新區(qū)分別為5%、7%、9%;隨縣(含大洪山風景名勝區(qū))、廣水市分別為5%、6%、8%。
13遼寧的規(guī)定
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遼地稅函[2010]201號)
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
各市局應結合本地實際,在上述規(guī)定范圍內,科學確定本地區(qū)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具體執(zhí)行標準。同時按照省局規(guī)定標準,區(qū)分不同房產類型,制定本地區(qū)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上述標準應及時向納稅人公告,同時報省局備案。
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納稅人轉讓坐落于大連市行政區(qū)域的舊房及建筑物,經稅務機關確認土地增值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14陜西的規(guī)定
關于明確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
個人轉讓非住宅類的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的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5%。
關于明確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個人轉讓非住宅類的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的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稅務機關可以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5%。
15貴州的規(guī)定
關于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
全省各地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貴陽市云巖區(qū)、南明區(qū)、金陽新區(qū)、小河區(qū)、烏當區(qū)、白云區(qū)和花溪區(qū):
1、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5%;
2、非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5.5%;
3、營業(yè)用房,核定征收率為6%;
4、其他房產,核定征收率為5.5%。
(二)除上述地區(qū)之外的其他各市、縣(市、區(qū)、特區(qū)):
1、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4.5%;
2、非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5%;
3、營業(yè)用房,核定征收率為5.5%;
4、其他房產,核定征收率為5%。
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既包括普通標準住宅、非普通標準住宅,又包括商業(yè)用房和其他房產的,納稅人應按不同的房產類型分別源核算銷售收入,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核定征收率。
關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4號)
除個人銷售住房外,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不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證明的,稅務機關可按轉讓收入(不含增值稅)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16吉林的規(guī)定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吉市地稅發(fā)[2010]124號)
一、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為:
(一)住宅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為5%;非住宅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為6%。
(二)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方式為核定征收的,應當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二、轉讓舊房(非住宅)、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為6%。
三、主管稅務機關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受理并確定為核定征收方式進入清算階段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及舊房(非住宅)轉讓的,仍適用于原核定征收率。
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長白山保護開發(fā)區(qū)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6號)
一、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為5%;非住宅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為6%。
(二)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方式為核定征收的,應當向納稅人下達《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二、轉讓舊房(非住宅)、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為5%。
17寧夏的規(guī)定
關于發(fā)布《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地產設置核定征收率(具體核定征收率見附件)。
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的,納稅人應按不同的房產類型分別核算,納稅人不能按照房地產類型分開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按其他類型房地產核定征收率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18河北的規(guī)定
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統一調整為5%。
關于印發(fā)《衡水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衡水市地方稅務局)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且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其土地增值稅應實行核定征收的,以房地產轉讓收入額為計稅依據,按照核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實行核定征收,并填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認定表》(附表四)。
核定征收率暫定如下:住房核定征收率為:衡水市區(qū)1.5%,縣級市1%,縣0.5%;非住房核定征收率為:衡水市區(qū)2.5%,縣(市)2%。
(注:核定征收率以開始清算時的時間為基準,凡本辦法施行之后進行清算的,無論清算項目所跨期間的預征率如何執(zhí)行均以此核定征收率進行清算。)
19新疆的規(guī)定
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阿勒泰地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地區(qū)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規(guī)范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及《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9號)第二條第六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結合阿勒泰地區(qū)實際,經2014年3月31日局務會議研究決定,現將我地區(qū)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住宅(不含別墅)核定征收率為5%;
其它項目核定征收率:阿勒泰市為5.5%、其他各縣為5%。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州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規(guī)范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2013年9號公告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我州土地增值稅核定征稅率公告如下:
對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開發(fā)項目以及其他項目不能按期清算的,核定征稅率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住宅(不含別墅)核定征收率為5%;
其他項目的核定征收率:庫爾勒市為6%;其他各縣及開發(fā)區(qū)為5.5%。
關于明確我州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及政策解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對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原則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不能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相關規(guī)定計征土地增值稅,確需適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確定核定征收率為:
(一)住宅核定征收率為5%。
(二)博樂市商住樓核定征收率為6%,其他縣市為5.5%。
(三)博樂市別墅、度假村、綜合商業(yè)用房核定征收率為7%,其他縣市為6.5%。
(四)其它為6%。
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問題的公告(哈密地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第9號)》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公告中規(guī)定的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而沒有清算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稅。哈密地區(qū)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統一暫定為5%(包含別墅、保障性房住房、住宅、商住樓、度假村、綜合商業(yè)用房和其他)。
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相關問題的公告(和田地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對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條件的其它房地產項目核定征收率統一為5%。
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吐魯番地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住宅(不含別墅)核定征收率為5%;
商住樓核定征收率為5.5%;綜合商業(yè)用房、別墅、度假村核定征收率為7%;其他項目(如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公共配套設施等)核定征收率為5%。
關于進一步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告(烏魯木齊市地稅局公告2014年第2號)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開發(fā)項目為住宅(不含別墅)的,核定征收率為5%;別墅、度假村、高級公寓及商業(yè)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為8%。
(二)非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開發(fā)項目為住宅(不含別墅)的,核定征收率為6%;別墅、度假村、高級公寓及商業(yè)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為9%。
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問題的公告(克拉瑪依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住宅(不含別墅)核定征收率為5%,其他項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敝?guī)定,現將“其他項目”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問題公告如下:
公式:其他項目的核定征收率=其他項目平均銷售單價/住宅平均銷售單價*5%
20江蘇的規(guī)定
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寧地稅規(guī)字[2011]1號)
納稅人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國稅發(fā)〔2009〕91號)第三十四條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應當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1、獨棟商品住宅:8%;
2、商業(yè)、辦公等生產經營類房地產:6%;
3、獨棟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類等房地產:5%。
納稅人開發(fā)不同類型的房地產的,轉讓收入應按房地產類型分別核算,不能區(qū)分不同類型房地產轉讓收入的,按轉讓房地產中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房地產預征土地增值稅。
21山東的規(guī)定
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1.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別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業(yè)用房、商業(yè)用房等其他房地產,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車位(庫)等附屬設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濟寧市地方稅務局)【到期失效】
濟寧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統一確定為:住宅5%;非住宅7%;轉讓土地使用權8%。
關于明確全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濟寧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濟寧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統一確定為:
住宅5%;非住宅7%;轉讓土地使用權8%。
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棗莊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一)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二)對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三)對單獨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無法確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土地價款的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具體政策的公告(臨沂市地方稅務局2017年第1號)
納稅人銷售新建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 5%;銷售新建非普通標準住宅、其他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7%。
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為 5%;非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為7%。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核定征收率為 7%。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煙臺市稅務局)
(一)銷售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房產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
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威海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
對符合核定征收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一項一核”的原則,根據其房地產單位售價、單位土地成本、當地建安造價標準等指標進行具體的評估測算后,分項目確定核定征收率,計算土地增值稅。
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
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為6%;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銷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為5%,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銷售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核定征收率為6%。
22廣西的規(guī)定
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出售或轉讓房產,分別按房產類型確定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2.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3.商鋪和其他房產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據實清算土地增值稅,在確實無法提供有關資料進行清算的情況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欽州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一、除個人外的其他納稅人轉讓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二、除個人外的其他納稅人轉讓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6%。
三、個人轉讓商鋪和其他房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其他納稅人轉讓商鋪和其他房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7%。
四、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據實清算土地增值稅,在確實無法提供有關資料進行清算的情況下,按10%核定征收率征收。
23內蒙古的規(guī)定
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0號)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分為三個檔次:
轉讓普通標準住宅為5%,轉讓非普通標準住宅為6%,轉讓非住宅為7%。
由于我區(qū)各地房地產行業(yè)利潤差異較大,各盟市地稅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征收率可以上浮或下調1-2%,但原則上不得低于5%。
24山西的規(guī)定
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
(一)普通標準住宅:5%;
(二)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7%。
關于修改《晉中市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晉中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
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發(fā)現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征收,按核定征收方式對房地產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按類型分別暫定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類型房地產7%。納稅人開發(fā)不同類型的房地產的,轉讓收入應按房地產類型分別核算,不能區(qū)分不同類型房地產轉讓收入的,按轉讓房地產中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房地產類型進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同時對有下列第(二)項和第(四)項行為之一發(fā)生的,按最高核定征收率進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span>
關于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qū)稅務局2019年第2號)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標準住宅5%;
(二)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7%。
25北京的規(guī)定
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13年第8號)
個人轉讓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時,對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證明的,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轉讓存量房交易價格全額5%的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
26天津的規(guī)定
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5號)
(一)普通標準住宅的核定征收率為6%;
(二)非普通標準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的核定征收率為8%。
(三)無法準確區(qū)分不同房地產類型的,核定征收率為8%。
27云南的規(guī)定
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
確需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必須由主管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基準地價和房地產市場價格情況,參照當地當年、同類型、同規(guī)模開發(fā)項目稅負水平,以及具體項目情況測算并確定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應經縣(市、區(qū))稅務局集體審議確認后,在實施前上報州(市)稅務局備案。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見(昭通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普通住宅為3%;非普通住宅為3.5%;寫字樓、營業(yè)用房、車庫等商品房為5.5%。
28甘肅的規(guī)定
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一)蘭州市城關區(qū)、七里河區(qū)、西固區(qū),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天水市秦州區(qū)、麥積區(qū),嘉峪關市及其他地級市政府(不包括臨夏州、甘南州)所在區(qū)的核定征收率調整為: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為7%,
3、其他類型房地產為9%。
(二)臨夏州、甘南州、蘭州新區(qū)及不屬于第一條的其他縣(市、區(qū))核定征收率調整為:
1、普通住宅為5%;
2、非普通住宅為6%;
3、其他類型房地產為7%。
29海南的規(guī)定
關于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規(guī)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8號)
(六)《規(guī)程》第二十五條“...計算確定的各類型房地產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負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該如何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第四條“...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的規(guī)定,按本《規(guī)程》的核定方法確定的各類型房地產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負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如低于5%,應按5%計算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30西藏的規(guī)定
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藏國稅函[2010]124號)
嚴格核定征收。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條件,確需核定征收的,原則上征收率不低于5%。
持續(xù)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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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企稅家》專注于稅務籌劃,您的貼身節(jié)稅專家,合規(guī)合法節(jié)稅!答案是可以的,根據我國《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中規(guī)定,只要企業(yè)滿足以下情況,都是可以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1、依照法律法規(guī)可以不用設置賬簿的
2024.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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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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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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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稅收優(yōu)惠政策以及園區(qū)的招商引資小知識,可移步到《二三謝》即可獲??!元旦假期后,我們迎來的嶄新的2023年。俗話說“一日之計在于晨”,全新的一天是從早晨開始的,而全新的一年是從年初開始的。企業(y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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