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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權轉讓適用法律

更新時間: 2024.11.24 17:58 閱讀:

編者按

為提高上海二中院及轄區(qū)法院商事審判思維能力,提升商事審判質效,完善適法統(tǒng)一機制,上海二中院商事庭對在部分商事案件中適用要素式審判方式進行了類型化調研和探索。本期刊發(fā)《股權轉讓糾紛案件要素式審判指引(試行)》,系上海二中院商事庭與黃浦法院商事庭共同撰寫,并經上海二中院商事庭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通過,為轄區(qū)法院商事審判提供參考。

常見審理要素及其審查要點

股權轉讓,系基于法律行為的股權變動,系轉讓股東與受讓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及讓與股權的私法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五條對此作專門規(guī)定。股權轉讓合同具備一般民事合同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總則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及其后果的一般規(guī)定,以及《民法典》合同編關于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均適用于股權轉讓合同?!睹穹ǖ洹泛贤庩P于合同訂立、履行、違約責任、解除等的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為非有名合同,其標的為股權,是一種標的特殊的買賣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六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其他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還可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解決股權轉讓糾紛。本指引緊扣股權的權利屬性,圍繞股權轉讓合同區(qū)別于買賣合同的典型問題,包括:國家監(jiān)管與合同的關系、法律或公司章程等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與合同關系、公司資本制度與合同關系等,收集案件要素信息,梳理具體審查要點,用于類案裁判參考。需說明的是,本指引主要圍繞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審理的審查要點展開,若涉及作為處分行為的股權轉讓會作特別說明。另,本指引不涉及金融機構股權轉讓合同及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合同類糾紛。

普通的股權轉讓合同

基于股權轉讓而獲得完整股權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先是發(fā)生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其次是發(fā)生在受讓人與公司之間,最后發(fā)生在第三人(包括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債權人、公司債權人等)與公司之間。當股權純粹作為一個標的出現(xiàn),合同權利義務主要涉及股權轉讓雙方,此類糾紛可能更多的還是合同法上是否完全履行、是否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后的解除等問題。關于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應遵循當事人的真意。通常情況下,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股權轉讓合同雙方的主給付義務為轉讓人轉讓股權,受讓人支付股權轉讓款。

1.轉讓人義務

對于轉讓人義務,雙方當事人爭議或者受讓人抗辯理由主要體現(xiàn)在:第一,未遵守公司章程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未取得或未明確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或者未尊重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第二,公司未完成內部程序,包括未完成股東名冊記載的變更,未出具出資證明書、未修改公司章程等。第三,公司登記機關股東變更登記未完成。對于上述第一點的審查要點已在第(二)部分梳理。對于上述第二點及第三點,盡管關于股權變動模式在理論與實踐中都存在很大爭議,但對于股權轉讓合同雙方而言,轉讓人的義務如何確定、是否完成主給付義務應尊重雙方約定、探求真意,審查要點如下:

①若合同約定轉讓人配合目標公司完成換發(fā)出資證明書、變更股東名冊記載、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登記,轉讓人應依約履行相應義務。若轉讓人未履行上述義務,受讓人可請求判令轉讓人履行相應義務,若轉讓人拒絕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受讓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

②若合同未做明確約定,應根據合同內容、締約背景、合同履行情況等認定雙方合意內容是否包含轉讓人應確保受讓人的股東身份獲得公司確認,是否包含確保公司完成將受讓人變更登記為股東的義務。在認定轉讓人義務后,再進一步判斷轉讓人是否違約,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③除非合同另作其他約定,合同簽訂即推定轉讓人同意將股權轉讓給受讓人的意思,轉讓人應將股權轉讓情況告知公司。若轉讓人未及時將轉讓情況告知公司,受讓人可請求轉讓人履行相應義務。

④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將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簽發(fā)出資證明書、修改章程中的股東條款、至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均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后者不屬于股權轉讓合同項下義務。若轉讓人已通知公司股權轉讓情況,而公司未能及時完成上述變更,受讓人有權要求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⑤即便公司尚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但若受讓人已經以股東身份參與參加股東會、獲得分紅等,在股權轉讓合同無其他特別約定,且轉讓人未拒絕配合的情況下,受讓人僅以未辦理變更登記為由拒付股權轉讓款的,其主張難獲支持。可向受讓人釋明另行起訴公司。

2.受讓人義務

2.1股權轉讓款支付的審查要點

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人的主給付義務為支付股權轉讓款,圍繞股權轉讓款的支付,審查要點如下:

①關于股權轉讓款的確定。股權轉讓款金額之爭議多發(fā)生于當事人保存的股權轉讓合同與登記機關備案的股權轉讓合同對股權轉讓款的約定不同的情形。對此類“陰陽合同”,多因當事人避稅、逃稅之目的產生,對此情況應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磋商過程、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情況等探究雙方當事人真意,確定何份合同或者何份合同中的價格反應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切忌由法官依據公司資產狀況、財務資料等,根據“公平原則”自行確定價格。

②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若受讓人以轉讓人未交付公司證照、賬簿等為由拒絕支付股權轉讓款,應注重審查股權轉讓合同對于轉讓人交付公司證照、賬簿等的義務是否有相應約定,以及該義務是否與股權轉讓款支付義務相對應。

2.2一方因對股權轉讓價格不滿而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情形

股權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無統(tǒng)一市場,價值難確定,除了公司的資產以外,公司的現(xiàn)金流也是交易雙方確定價格的重要因素,對于交易雙方而言,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是商事主體的“主觀”判斷。另外,公司所處行業(yè)及行業(yè)發(fā)展情況也會對股權價值產生影響。加之股權變動涉及很多環(huán)節(jié),當事人可能在此期間反悔,這也是股權轉讓糾紛頻發(fā)的一個重要原因。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一方因對股權價格存異議而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請求撤銷合同的,審查要點如下:

①價格因素本身并非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合同是否存在無效情形,應根據《民法典》關于法律行為無效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認定。

②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一方因對股權價格存異議而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等理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應根據《民法典》關于法律行為撤銷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具體案情予以審查。

③若無上述情形,合同當事人僅因對股權價格有異議或者股權價格大幅變動等原因對合同效力提出的異議不應予以支持,此系當事人應當承受的風險。即便存在情勢變更的情形,亦系在股權轉讓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由法院依當事人請求,根據法律規(guī)定及具體案情予以處理。

3.對其他易引發(fā)合同爭議的審查

3.1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及抽逃出資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權轉讓合同

(1)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審查要點如下:

①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仍可依法轉讓股權,相應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

②轉讓人與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根據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予以認定,但雙方當事人對于公司、公司債權人等的義務應當依照相關法律予以認定。值得關注的是,目前《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對此情形下出讓人的義務并無直接規(guī)定,但《公司法第二次修訂草案》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對此情形作出規(guī)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審判實踐中,還應持續(xù)關注《公司法》修訂情況,在《公司法》尚未修訂完成前,可參照此條精神處理此類糾紛。

(2)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審查要點如下:

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相應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同上。

②轉讓人與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根據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約定予以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豆痉ǖ诙涡抻啿莅浮返诎耸藯l第二款亦規(guī)定,“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抽逃出資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審查要點如下:

①抽逃出資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相應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同上。

②轉讓人與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根據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約定予以認定,但雙方當事人對于公司、公司債權人等的義務應當依照相關法律予以認定。目前《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對此情形下受讓人的義務并無直接規(guī)定,若將抽逃出資理解為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在受讓人未協(xié)助轉讓人抽逃出資的情況下,似乎要求其對轉讓人的相關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但是,若轉讓人在出資后隨即抽逃出資,該情形與未出資差異不大,受讓人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可參照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3.2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此類案件多發(fā)生于夫妻雙方離婚訴訟階段或準備提起離婚訴訟之前,原告通常以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配偶對外轉讓股權未經原告同意,損害原告利益為由,以其配偶及股權受讓人為被告,即股權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此類案件審查要點:

①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股權或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獲得的股權,并不必然為夫妻共有股權。股權的歸屬、股東資格的認定應根據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等予以認定。

②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系有權處分,無需其配偶同意。

③相應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

3.3股權代持情形下名義股東轉讓股權的股權轉讓合同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睂嵺`中的股權代持可區(qū)分為完全隱名、不完全隱名兩種情形,針對兩種情形,審查要點分別如下:

①完全隱名。此種情形下,對于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受讓人而言,出資人就是股東,不可以稱為“名義股東”,出資人對外轉讓股權系有權處分,股權轉讓合同有效,股權變動與普通股權轉讓無異,無適用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之空間。

②不完全隱名。此種情形下,在公司內部,其他股東均承認實際出資人為股東,名義股東實質上不是股東,因此,名義股東擅自轉讓股權構成無權處分。此種情形下,作為負擔行為的股權轉讓合同,除非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應認定有效。對于處分行為的效力,可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處理。

法律或公司章程等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與股權轉讓合同

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為股權,而股權作為面向公司組織的權利,應受《公司法》有關公司組織的相關法律規(guī)范調整,《公司法》等法律或公司章程等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必然對股權轉讓合同產生影響。

1.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與股權轉讓合同

1.1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

1.1.1《公司法》關于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規(guī)定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作出限制,轉讓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鑒于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以及優(yōu)先購買權被侵害后的救濟均會對股權轉讓合同產生影響,有必要首先對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行使的審查要點予以梳理:

(1)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主體與條件。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具體為:

①有限責任公司中除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②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③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其他股東的同意權(第一次通知)。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具體為:

①通知方式。轉讓股東可以書面方式通知,也可以其他確保知悉的合理方式通知。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通知以對話方式作出示,其他股東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到達其他股東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通知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的,其他股東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電文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其他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其系統(tǒng)時生效。通知義務人應為轉讓股東。

②通過拍賣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書面通知”“通知”的方式應根據上述第①項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與拍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確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轉讓國有股權的,“書面通知”“通知”的方式,可以參照產權交易場所的交易規(guī)則。

③同意轉讓的比例。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此處按“股東人數(shù)決”確定,非按表決權確定,不允許公司在其章程中放寬同意的條件。

④同意的期限以及不同意與同意的轉變。其他股東應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答復,未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第二次通知)。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其他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①通知的方式。股東可以書面方式通知,也可以其他確保知悉的合理方式通知。

②同等條件。在判斷是否符合“同等條件”時,應考慮轉讓股權的數(shù)量、價格、支付方式、期限。同等條件不限于特定的固定因素,只要為轉讓人所合理看重的、足以對交易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各類因素均在此列,如:不可替代履行或不能以金錢作價的從給付義務、對職工安置的承諾、對債務承擔的承諾、股權置換等。

③通過拍賣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書面通知”“通知”的方式及“同等條件”的認定,應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確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轉讓國有股權的,“書面通知”“通知”的方式及“同等條件”的認定,可以參照產權交易場所的交易規(guī)則。

④其他股東在合理期限內行權。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guī)定行使期間或者規(guī)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三十日。

(4)兩次通知程序的“二合一”。實踐中,轉讓股東與潛在受讓人談妥合同條款或者基本交易條件后,將兩次通知融為一次通知,此種通知也應認定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其他股東有愿以同等條件受讓的,雙方直接締約即可。還應關注修訂后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目前,《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十四條僅規(guī)定了一次通知,即“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5)轉讓股東的反悔權。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轉讓股東有反悔權:

①除非章程另有規(guī)定,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的主張應不予支持。

②反悔權不得濫用。

③轉讓股東反悔的,其他股東可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合理損失。

(6)優(yōu)先購買權被侵害之救濟。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優(yōu)先購買權被侵害之救濟包括主張實現(xiàn)優(yōu)先權與損害賠償,具體如下:

①主張實現(xiàn)優(yōu)先購買權。轉讓股東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其他股東可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但應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張,但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此“三十日”“一年”均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guī)定。

②主張損害賠償。若被侵害股東非因自身原因無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可主張損害賠償。

③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對其訴請應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shù)某狻?/span>

1.1.2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東同意權、優(yōu)先購買權的特殊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東同意權、優(yōu)先購買權受侵害情況下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不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四)相關規(guī)定,應予以關注,具體審查要點如下:

①外商投資企業(yè)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應當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其他股東有權以未征得其同意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除外情形,其一,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已經同意,其二,轉讓人已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三十日未予答復,其三,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②外商投資企業(yè)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東有權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其他股東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未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除外。

③轉讓人、受讓人以侵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請求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應不予支持。

1.2侵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與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

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以及優(yōu)先購買權被侵害后的救濟往往與轉讓股東、受讓人之間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相關聯(lián),若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被侵害后,可以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轉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股權轉讓合同則無法繼續(xù)履行,若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被侵害后僅能主張損害賠償,轉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股權轉讓合同則可能不受影響。根據《九民會紀要》第9條的內容等,具體審查要點如下:

①轉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

②其他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僅導致受讓人不能請求轉讓股東繼續(xù)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即僅對處分行為產生影響,雖然股東以外的受讓人關于繼續(xù)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亦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為由請求解除合同。

③即便轉讓股東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后,在未通知其他股東的情形下已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應認定,轉讓股東與受讓人的股權轉讓合同隱含了以下義務,即在其他股東依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時,受讓人應配合將股權再轉讓給轉讓股東,包括配合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2.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予以限制情形下的股權轉讓合同

基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和人合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若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本身不存在無效情形,違反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可能引發(fā)當事人爭議,審查要點如下:

①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自治約定,并非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司章程并不必然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

②若股權轉讓違反公司章程規(guī)定致使受讓人無法取得股權,受讓人可以向轉讓股東主張違約責任,亦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為理由解除合同。

③若受讓人在合同簽訂時知曉公司章程相關限制規(guī)定的,相應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違反法律限制性規(guī)定的股份轉讓合同

股份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對于具有特殊身份的股東及董監(jiān)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其股份轉讓仍有一定限制,違反法律限制性規(guī)定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可能引發(fā)當事人爭議,案件審查要點如下:

3.1針對《公司法》對發(fā)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①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另外,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②發(fā)起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限售期內轉讓股份,若股權轉讓合同為附期限或附條件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雙方有權自期限屆滿之日或條件成就之日請求對方依約履行合同。

③發(fā)起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限售期內轉讓股份,可在認定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認定處分行為不發(fā)生效力。受讓人在合同簽訂前理應知曉法律相關限制規(guī)定,相應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發(fā)起人與受讓人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并不能免除其法律責任,包括發(fā)起人作為公司股東對公司的義務。

3.2針對《公司法》對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

①公司董監(jiān)高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股份轉讓合同效力及違約責任審查要點同3.1。

國家監(jiān)管與股權轉讓合同

在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審理中,首先應關注合同效力,而國家監(jiān)管對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有重要影響。

1.國家監(jiān)管與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1.1國有企業(yè)股權轉讓

國有股權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第五節(jié)國有資產轉讓部分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七條對國有控股、參股公司股權轉讓的報批、評估、交易場所等作出相關規(guī)定。

(1)批準程序對國有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的影響。國有企業(yè)股權轉讓應注意審查是否應當進行批準,審查要點如下:

①若相關批準程序影響合同生效而未進行批準,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之規(guī)定,未經批準的,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以此為由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②前述股權轉讓合同因未經批準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

③若相關批準程序不影響合同生效而未進行批準,則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僅影響處分行為效力或發(fā)生行政監(jiān)管方面的不利后果,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有效。

具體而言,根據《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轉讓企業(yè)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根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所出資企業(yè)決定其重要子企業(yè)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根據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未履行上述批準程序的,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應當要求轉讓人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據此,上述情形未經批準的,相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故對于國有企業(yè)股權轉讓的,應注意審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股權轉讓需經審批方生效的情形。

(2)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根據《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國有股權轉讓過程中,對未依法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未依法評估等情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應當要求轉讓人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關于評估、交易場所等相關規(guī)定造成國家利益受損的,屬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相關合同應認定無效。審查要點如下:

①對于國有股權轉讓,應注意審查評估程序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等的規(guī)定。

②對于國有股權轉讓,應注意審查交易場所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等的規(guī)定。

1.2外商投資股權轉讓

(1)批準程序對外商投資股權轉讓合同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的規(guī)定,審查要點如下:

①外商投資股權轉讓合同依法律法規(guī)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yè)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以此為由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②股權轉讓合同因未經批準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

③當事人就外商投資企業(yè)相關事項達成的補充協(xié)議對已獲批準的合同不構成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的,不應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yè)審批機關批準為由認定該補充協(xié)議未生效。“重大或實質性變更”包括: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yè)期限、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的變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權轉讓等。

(2)負面清單對外商投資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四章投資管理部分第二十八條涉及對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即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guī)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guī)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guī)定的條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針對上述規(guī)定就外商投資相關協(xié)議,包括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予以進一步明確,審查要點如下:

①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無需批準、登記。

②負面清單內是禁止投資領域相關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③負面清單限制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不符合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相關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審理中需注意的事項:

①在生效裁判作出前,禁止投資或限制投資項目移出負面清單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

②相關合同在外商投資法實施(2021年1月1日)前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爭議尚在一審、二審訴訟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

③港澳臺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投資的相關股權轉讓糾紛,參照適用上述規(guī)定。

2.未履行報批義務的股權轉讓合同違約及解除問題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與報批義務相關的約定獨立生效,此類合同違約及解除問題,有別于其他全部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之規(guī)定以及2019年發(fā)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會紀要》)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內容,具體審查要點如下:

(1)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的審查

①需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

②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報批義務,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

③承擔報批義務的當事人,不得以合同未生效為由拒絕履行報批義務,否則另一方當事人可自己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就由此產生的費用或導致的實際損失主張損害賠償。

(2)報批義務的釋明

①需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應向其釋明將訴請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應予支持。

②經釋明后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請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3)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的處理的審查

①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該當事人拒絕履行,經強制執(zhí)行仍未履行,對方有權請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②一方依據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行政機關予以批準,合同發(fā)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合同。行政機關沒有批準,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涉公司控制權轉移、公司資產轉移的股權轉讓合同

1.涉公司控制權轉移的股權轉讓合同

若股權轉讓合同的目的為受讓人獲得目標公司控制權,對于轉讓人義務的認定以及相應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的審查要素有別于上述普通股權轉讓合同,在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guī)定的同時,不能忽略《公司法》關于公司組織、公司治理的相關規(guī)制。

對于涉公司控制權轉移的股權轉讓合同,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內容:轉讓人應完成公司內各種財務文件、法律文件、公司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客戶資料、技術秘密資料乃至人員等等的交付或交接;公司治理權力上分配要求,如董事會改選或名額分配、法定代表人變更;關于目標公司所負債務的披露以及相關承諾與擔保條款等。

某種程度上,此類合同糾紛已不是單純的交易契約,而具備了組織合同的屬性,審查要點如下:

①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與《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公司章程是否發(fā)生沖突。

②此類合同轉讓人的義務不限于通知公司、配合辦理各類變更,可能還包括確保公司完成相應變更登記,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如證照、財務資料移交、確保董事會改選等。轉讓人未履行約定義務,構成違約。對于合同解除,應結合雙方當事人交易背景、合同內容等認定合同目的,進而認定若轉讓人未依約履行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③對于轉讓人未如實披露公司債務等情形,若合同承諾與擔保條款對相應違約責任作出約定,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若無約定,應結合當事人合同目的、根據受讓人損失等對轉讓人違約責任作出認定。

④應從嚴把握根本違約。關于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應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關于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對于買賣合同編部分的規(guī)定,則應根據股權轉讓的特征確定能否適用,應充分考慮股權轉讓對公司組織法方面的影響,不能簡單的將股權轉讓等同于動產、不動產的買賣。此類糾紛在審理中會面臨在控制權已經發(fā)生轉移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的違約是否必然導致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解除的問題。此類股權轉讓合同一旦履行,如已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完成變更登記、投入其他資源,根本違約應從嚴把握,動輒解除合同可能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穩(wěn)定產生不利影響。

2.涉公司資產轉移的股權轉讓合同

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存在以下差異:第一,主體不同。資產轉讓的轉讓人為公司,股權轉讓的轉讓人為公司股東。第二,法律效果不同。資產轉讓為財產權利的移轉,買受人原則上不承受出賣人的責任,出賣人(公司)的債權人只能向出賣人(公司)主張權利,而不能向資產買受人主張權利。股權轉讓則僅是公司“所有者”的變動,除非特別約定,公司原債權債務依然由公司承受。

原則上,在股權轉讓中,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受讓人不能追究轉讓人有關目標公司資產瑕疵的責任,因為在股權轉讓的交易安排中,轉讓人只負有擔保股權為真實的義務,而沒有義務確保股權所代表的相應資產價值的真實,這是受讓人應當自己承擔的風險。但如果當事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受讓目標公司100%股權)的目的是取得公司資產,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對標的公司資產交接、資產瑕疵責任等作出特別約定,亦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相關案件審查要點如下:

①區(qū)分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實踐中,存在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概念混淆的現(xiàn)象,應根據合同約定、雙方磋商內容、簽約背景、合同簽訂后的履行情況等確認轉讓標的,進而確定合同性質,明確合同當事人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②100%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可按相同原則處理。如果股權轉讓標的為標的公司100%股權,則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沒有本質區(qū)別。如果資產轉讓中轉讓人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則100%股權轉讓中的受讓人亦可以要求轉讓人承擔相應責任,畢竟,股權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權利人對企業(yè)的控制力,股權越多,或者持有公司的股份越多,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就越強。

③100%股權轉讓的情況下企業(yè)“瑕疵”的考量。100%股權轉讓的情況下,合同目的通常是受讓人獲得公司控制權。就企業(yè)而言,即使企業(yè)存在一定物質上的、非物質上的瑕疵,但不意味著企業(yè)的價值就一定減損,企業(yè)的價值終極而言,還是取決于企業(yè)的現(xiàn)金流,取決于其作為一個整體在市場上的價值,非常多企業(yè)的財產或價值上的“瑕疵”,可能在企業(yè)買賣的交易之中,并不被看重,在交易的整體框架下不重要。

3.以獲得公司資產資質為目的的股權轉讓合同

部分股權轉讓中,除了獲得對公司整體控制外,更直接目的是獲得公司的資產資質,如礦業(yè)公司、房地產項目公司等的股權轉讓。此類合同審查要點如下:

①若相關法律規(guī)范明確,行政批準是相關項目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該股權轉讓合同也需經批準才能生效。

②若法律規(guī)定相關行政審批僅針對處分行為,除非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合同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轉讓人以報批和協(xié)助報批為主要義務之一,當事人對未獲批準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以公司為轉讓人或受讓人的“股權轉讓合同”

實踐中,還存在以公司為轉讓人或受讓人的“股權轉讓合同”,此類爭議中,通常涉及公司控制權轉移,故在此部分一并予以梳理:

(1)公司為轉讓人的“股權轉讓合同”,審查要點如下:

①應根據合同具體約定及履行情況等認定合同標的為公司資產抑或股權。

②若合同標的為股權,應根據合同內容、締約過程確定合同轉讓人。

(2)公司為受讓人的“股權轉讓合同”,審查要點如下:

①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目標公司并非合同當事人,目標公司不應承擔受讓人的股款支付義務。

②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目標公司履行支付義務的,或約定目標公司為受讓人的股款支付義務承擔保證責任或提供擔保的,可能使目標公司資產直接受到減損,成為一種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最終將損害目標公司獨立財產與債權人利益,可以根據個案情況認定該類約定為無效。

③對于上述保證責任或公司提供擔保的,如果該目標公司參照《公司法》第十六條關于公司提供擔保的相關規(guī)定履行了相應程序,且沒有明顯損害目標公司債權人利益情形的,則不應以此為由認定無效。

表象型股權轉讓合同

實踐中,基于對賭所約定的股權回購可歸入此類糾紛,另外,公司收購股權或股份、股權讓與擔保也歸入本部分一并梳理。

1.關于約定股權回購條款的對賭

對賭協(xié)議,包括涉及股權回購約定的協(xié)議,都是投資者為解決投資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所運用的合同工具,針對股權回購,協(xié)議通常約定將目標公司將來一定期間內是否達到約定的業(yè)績目標、是否成功上市等作為股權回購條件。審判實踐中,約定股權回購條款的對賭協(xié)議基于回購條款發(fā)生爭議時,絕大部分以股權轉讓糾紛的案由進入法院。對于此類爭議的解決,除了應關注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還應關注對公司組織層面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影響,避免當事人的約定損害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1.1投資人與股東的對賭

(1)回購條款系本約抑或預約的認定,審查要點如下:

①若回購條款明確約定股權回購的主體、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質性內容,則應認為雙方已就股權回購達成合意,構成本約。

②若無上述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質性內容,應認定回購條款為預約,相應的義務與違約責任應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予以認定。

(2)回購期限的認定及未在回購期限內主張權利的后果,審查要點如下:

①回購條款對回購期限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情形下,原則上認為,投資人要求股東或目標公司履行回購義務應受到合理期限的限制,而合理期限的判定應結合行權的可行性、時間間隔、股權價值波動等因素,在均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基礎上,作個案的判斷。

②投資人未在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主張權利的,原則上認為,在協(xié)議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宜認定投資人依回購條款主張回購的權利即告消滅,回購義務人仍需按約履行義務,同時,回購義務人可就投資人逾期行權導致的損失主張違約責任。

(3)股權回購價格的調整,審查要點如下:

股權回購條款多約定回購價格為“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對前述金額是否需要調整,特別是能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利息保護上限的規(guī)定予以調整存在爭議,此問題也會與“名股實債”問題相交織。在當事人針對高風險的項目投資作出較高回報約定的情況下,不宜簡單的以名為股權投資、實為借款對投資回報予以調整,應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根據當事人投資目的、實際權利義務等因素綜合認定。

1.2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的對賭

根據《九民會紀要》第5條的內容,對此問題的審查,不僅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審查要點如下:

①投資人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xié)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xié)議”無效的,應不予支持。

②投資人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應當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一百四十二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guī)定進行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應當駁回投資人的訴請。

1.3投資人與目標公司股東以外的當事人的對賭

股權回購本質上系股權轉讓,在回購義務主體為目標公司股東以外的當事人的情形下,回購義務的履行受到《公司法》對外股權轉讓的限制,如優(yōu)先購買權等的規(guī)制。

2.關于公司收購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公司應當或可以收購股東股權或股份,在此一并討論。

2.1關于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對有限責任公司收購異議股東股權的義務,審查要點如下:

①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權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其一,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其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其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值得關注的是,《公司法第二次修訂草案》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依照前述第一種情形收購的本公司股權,應當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②起訴的期限: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起訴。

2.2關于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該條也對例外情形作出規(guī)定,審查要點如下:

2.2.1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收購股份。收購股份后,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2.2.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①股份有限公司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公司因該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股份后,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②股份有限公司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公司因該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股份后,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③股份有限公司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的,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公司因該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shù)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④股份有限公司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或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公司因該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shù)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需注意的是,此兩種情形均系針對上市公司的規(guī)定。

3.關于股權讓與擔保

為實現(xiàn)股權讓與擔保的目的,當事人雙方通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即為確保債務人清償?shù)狡趥鶆?,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債務人(股權轉讓人)通知公司股權變更情況、配合公司將債權人(受讓人)變更為公司股東,若債務人清償?shù)狡趥鶆?,則債權人再配合公司將債務人(轉讓人)變更為公司股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審查要點如下:

①若合同雙方約定,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將債務人(轉讓人)變更為公司股東,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股權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②若合同雙方約定,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將債務人(轉讓人)變更為公司股東,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取得股權的,對其效力的認定,應根據《民法典》法律行為效力部分的規(guī)定認定,并參照《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二十八條關于流押、流質的規(guī)定處理。

③若合同雙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后,尚未通知公司股權變更情況,且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嚴格來說,此種情形,不構成讓與擔保。債權人(受讓人)要求債務人(轉讓人)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應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于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對股權拍賣、變賣、折價優(yōu)先償還其債權的,可予支持。

④股東以將其股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方式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債權人以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等為由,請求作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不予支持。

⑤合同雙方在讓與擔保合同中的約定,不能對抗公司及第三人。

需收集的案件要素具體信息

以上述審查要點為線索和路徑,法院在審理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應關注如下案件審理要素具體信息,并在重點關注雙方訴辯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案件應查明的事實:

1.普通的股權轉讓合同

(1)轉讓人義務的違反:未依約協(xié)助公司內部變更、未依約協(xié)助辦理公司登記機關股權變更登記、侵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違反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2)受讓人義務的違反:未依約股權轉讓款的支付。

2.是否涉及國家監(jiān)管

(1)國有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評估程序、交易場所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2)外商投資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屬于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限制投資的領域;是否存在侵害外商投資企業(yè)其他股東同意權、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形。

(3)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獲批;若未獲批,原告是否僅針對生效的報批義務條款提起訴訟。

3.涉公司控制權轉移、公司資產轉移的股權轉讓合同

(1)涉公司控制權轉移的股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是否與公司法沖突、注意審查轉讓人的主合同義務。

(2)涉公司資產轉移的股權轉讓合同:區(qū)分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判斷股權轉讓目的是否為獲得公司資產。

(3)以獲得公司資產資質為目的的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目的是否為獲得公司資質、行政批準是相關項目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

(4)以公司為當事人的“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為“轉讓人”的應識別真實轉讓人、公司為“受讓人”的應注意審查是否存在抽逃資本的情形。

4.表象型股權轉讓合同

(1)關于約定股權回購條款的對賭:區(qū)別對賭對象從而對法律后果做出區(qū)別認定、注意識別“名股實債”的情形。

(2)公司收購股權:審查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

(3)關于股權讓與擔保:區(qū)分是否完成公司內部股東名冊變更或股權變更登記、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務債權人取得股權的約定無效。

要素式庭審與文書

要素式庭審

庭審中,法官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庭審提問、庭審辯論等環(huán)節(jié),逐步完善以下《股權轉讓糾紛要素表》,待庭審結束,《股權轉讓糾紛要素表》也即可填寫完畢,雙方爭議得以明確。要素式庭審可以輔助法官快速鎖定爭議焦點,查明案件事實,確定合同效力,并根據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認定雙方權利義務,進而認定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約情形,是否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

要素式判決書

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若雙方爭議集中在某一兩個要素事實,可以快速固定無爭議事實,形成傳統(tǒng)判決書的事實查明部分,而在說理部分對爭議焦點展開論述。若雙方爭議較多,則可以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guī)范》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對“能夠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的說明,不再分割陳述事實查明和法院認為部分,采用夾敘夾議的方式對爭議要素逐項進行認定,還可以嘗試采用要素式、模塊化的裁判文書撰寫模式,從而得出裁判結論。

來源:至正研究、法之苑講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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