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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預繳后,匯算清繳時利潤虧損,所得稅怎么辦

更新時間: 2024.11.24 07:45 閱讀:

2020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專題之九

一季度無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原因解析

文/稅海濤聲

不少網友詢問,在申報2021年一季度企業(yè)所得稅時,申報系統(tǒng)為何無法實現(xiàn)彌補上年虧損,即,不能用2021年一季度的利潤彌補2020年度虧損。

【具體闡述】在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中,有個主要原因是與該納稅人尚未進行2020年度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有關。其實,這種情況并不是今年才出現(xiàn)的,早在去年乃至以前年度就都是這樣的。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

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而《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yè)依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shù)額。

可見,“虧損金額”是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的一項重要數(shù)據。相應的來講,本年想要彌補上年度的虧損,首先就是上年度的虧損金額要是確定的。

在計算季度(月度)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是這樣計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等,再減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預繳納稅申報表3+4-5-6-7-8-9欄),計算出實際利潤額,然后乘以適用稅率得出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如果納稅人尚未進行2020年度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也就意味著2020年的虧損額尚無法確定,系統(tǒng)中也就沒有2020年度的具體虧損金額,而由于缺乏上年申報表數(shù)據,2021年一季度申報表中第9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欄次自動帶出的數(shù)據將默認為零,這樣自然也就無法實現(xiàn)彌補上年虧損了。(計算原理亦如此)

在申報一季度企業(yè)所得稅時要實現(xiàn)以該季度利潤彌補2020年度虧損,只能先辦理2020年度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后,再進行2021年一季度的企業(yè)所得稅季度申報,這樣才能帶出上年的申報虧損額,從而實現(xiàn)彌補上年虧損。

看起來,此種情況好似是系統(tǒng)參數(shù)設置的原因造成的,而實際并非如此!因為,我們所說的彌補虧損,不是彌補年度會計利潤的虧損,而是彌補依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負數(shù)”即虧損(允許彌補虧損的期限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shù)額)。

在納稅人還沒有對其2020年度的企業(yè)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允許彌補的2020年度虧損額尚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又何談用2021年一季度的利潤去彌補2020年度的虧損呢,允許彌補的虧損金額是多少呢?肯定無法實現(xiàn)準確彌補啊。

那么,在此種情況下,是不是可以用2021年一季度的利潤跳過2020年度先去彌補2020年以前年度的虧損呢,如已經進行了匯算清繳的2019年度的虧損呢?

也不行的。因為,雖然2019年度虧損金額是確定的,但是,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是遞次彌補虧損,即要先用2020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去彌補2019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虧損,仍還有虧損的,才能再用2021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去彌補。

而稅法規(guī)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由于2020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尚未確定,存在2020年雖會計利潤虧損但按稅法計算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可能,那就應當先要用2020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去彌補2019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虧損,其結果可能是仍有虧損;也可能是2020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完全彌補了以前年度所有的虧損后還有余額,這樣就不存在要用2021年一季度的利潤去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形了。

因此,納稅人在尚未進行2020年度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的情況下,也無法用2021年一季度的利潤跨越2020年度去彌補2019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虧損。

至于在2021年一季度的季度納稅申報前,因種種原因無法進行2020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的,也許只能采取在一季度先按季度利潤計繳當季企業(yè)所得稅,暫不彌補上年虧損,等到7月份申報二季度企業(yè)所得稅時,再根據兩個季度的利潤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如二季度累計仍有利潤的,則可以對已經年度匯算清繳確認的2020年度的虧損予以彌補。

當然,如果不存在需要以2021年一季度利潤彌補2020年度虧損這一情形的,即使尚未進行2020年度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也不影響該納稅人先正常進行2021年一季度的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然后在5月31日之前正常完成2020年度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即匯算清繳。

【原因總述】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所得額。因此,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目(減數(shù))的“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應為確定金額。

計算季度(月度)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實際利潤額。實際利潤額=利潤總額+特定業(yè)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按《企業(yè)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執(zhí)行)-所得減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yè)在進行次年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若尚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作為扣除項目的“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金額自然就無法確定。這樣一來,第一季度企業(yè)所得稅彌補虧損數(shù)據也就無法結轉過來了。原因就是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沒有確定的金額。

企業(yè)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在預繳申報前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

2020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系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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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0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熱點問題解答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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