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所得稅扣除標準
國務(wù)院近日印發(fā)《關(guān)于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guān)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的通知》,提高3項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一是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是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
2024.11.24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這種情況下,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能同時扣除
個人既有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又有住房租金支出,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能否同時稅前扣除一直頗有爭議,爭議的來源在于 《關(guān)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8〕41號,以下簡稱41號文)中“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規(guī)定。
41號文對“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的扣除規(guī)定分別為,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yè)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nèi)住房,發(fā)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fā)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經(jīng)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不能變更;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fā)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在規(guī)定的扣除標準定額(1500元/元,1100元/月,800元/月)內(nèi)扣除。
按上述規(guī)定,我們認為, “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不能同時分別扣除的限制性規(guī)定,僅指在同一納稅年度內(nèi),一個納稅人 “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均按12月期限進行同時扣除的情形;或以家庭為單位,丈夫(妻子)“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按12月期限扣除,妻子(丈夫)同時以“住房租金支出”按12月期限扣除的情形(即使在購房所在地以外的外地工作并租房)。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比如1-6月租房存在“租房租金支出”,7月買房,7月-12月存在“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的情形,“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分別均按按6個月期限扣除的情形,因該兩項支出均屬于納稅人年度內(nèi)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符合附加扣除范圍的支出,因此應(yīng)不在41號文不能分別同時扣除的禁止范圍,應(yīng)可以并允許同時扣除,但申報填列匯算清繳資料時應(yīng)注意以下問題。
以納稅人存在上述情形,一人同時扣除填列為例:
1、不能將“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同時填列到“專項附加扣除”項下,如:
2、要將“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填列到“專項附加扣除”項下,“住房租金支出”填列到“其他扣除—其他”項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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